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5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6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罪,均減
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列日期分別犯連續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 項、第2 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就附表編號1 、2 與編號3 、4 所列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
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
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
41條第1項 前段、第2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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