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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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2日犯違背安
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交簡字第654號判
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88
1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
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
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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