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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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號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劉正穆律師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及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
於民國96年4月4日、96年6月4日、96年8月4日起分別延長羈
押2月,並於96年9月7日經本院各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
傷害致死罪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各判處有期徒刑9
年及14年6月在案。茲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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