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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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弄6號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644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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