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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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庚○○
丁○○
被 告 丙○○
號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癸○○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丑○○
被 告 卯○○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子○○
乙○○
被 告 戊○○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巳○○
己○○
被 告 壬○○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寅○○
辰○○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癸○○、卯○○、戊○○及壬○○被訴殺人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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