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被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美金玖仟玖佰
柒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美金壹
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伍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美金捌仟零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以民國(下同)108年5月6日「Purchase Order」向原
告訂購「 Nikon Used Optistation 0000000000000 Micros
cope 」之中古機台1台,價金金額為美金95,000元整(未稅
),訂單號碼:M00000000-0(下稱系爭108年5月6日訂單)
。系爭108年5月6日訂單載明付款條件(Payment)為:30%
Down Payment(30%預付款),40%Before delivery (40%
出貨前付款),20%Upon acceptance(20%驗收付款),10%
After warranty(10%過保固後付款)。保固期間(Warran
ty Period)則為3months after acceptance(驗收後3個月)
。交貨方式(Trade Term)為Ex-works(於原告工廠交貨)
。被告又以108年8月16日「Purchase Order」向原告訂購「
Automation Function」軟體1套,價金金額美金15,000元整
(未稅),訂單號碼:M00000000-0(下稱系爭108年8月16
日訂單)。系爭108年8月16日訂單載明付款條件(Payment
)為:T/T 70% Down payment(電匯70%預付款),30% 30day
s upon acceptance(30%驗收30天付款)。系爭108年5月6日
訂單部分:原告於108年5月31日開立銷貨單並依約交付系爭
中古機台予被告公司員工鍾詠智簽收無訛,被告並於108年5
月31日給付原告30%預付款及40%出貨款。108年7月1日兩造
就系爭機台驗收通過,並由被告公司員工鍾詠智於驗收單上
簽名確認,被告即應給付原告20%驗收款。被告嗣將系爭機
台銷售至中國大陸,請求原告協助處理其中國大陸客戶反映
之問題,並以此為由拖延付款。原告基於協助同為臺灣廠商
之想法協助處理後,被告拖延至109年3月11日始給付原告20
%驗收款。被告應於108年9月30日(即108年7月1日驗收後三
個月為108年9月30日)給付原告保固後付款10%即9,975元美
金(含稅),惟被告故技重施以其中國客戶欲將系爭機台自
杭州移機至廈門並要求原告協助處理等等為由推託,經原告
多次開立發票請款,被告均退回拒不給付。系爭108年8月16
日訂單部分,原告應被告之請於108年第三季派遣員工至被
告中國大陸杭州客戶處安裝並測試通過,並以108年12月10
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上情。原告於108年12月18日開立金額
為新台幣480,375元(當時折合美金15,750元,含稅)之發
票向被告請款,並履催被告給付,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分毫,
甚且於109年12月11日開立折讓單拒絕給付,依民法第345條
第1項、第367條規定、系爭108年5月6日訂單、系爭108年8
月16日訂單約定起訴。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5,725元,及其中美金9,975元自108年1
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美金15,750元自109年1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系爭契約中1萬5,000元美元之項目,已包含於RFQ(技術協議)
之總價金中,原告公司重複請款。兩造於108年6月5日簽訂
系爭機台報價單,該報價單第6點載明「驗收標準依照Profa
b所提出RFQ(技術協議)」。再查,RFQ(技術協議)4.1.4已註
明系爭機台必須有「End User provide E84 Sensor(Model
:DMS-HB1-V, Vendor:Hokuyo)and cable(25P connecto
r),vendor shall check if the sensor and cable can
match theirequipment.-second install」(手寫第7頁螢光
筆所示)(即自動化功能設備)。惟原告又於108年8月16日報
價單中(被證8)重複增加「Automation Function」(即自動
化功能設備)之1萬5,000元美元請款。108年3月26日原告公
司白鴻達已於原版RFQ(技術協議)簽名收受(被證11),該版R
FQ(技術協議) 4.1.4已註明系爭機台必須有自動化功能設備
。被告108年4月29日以電子郵件與原告協議,系爭機台自動
化應於大陸廈門施作安裝,原告回復「OK」,109年8月16日
兩造會議紀錄第5點「廈門重新安裝,已含在總價中」及第7
點「驗收完,才能付錢」,原告同意將系爭機台於大陸廈門
安裝,且系爭機台自動化能夠運作,惟原告至今未至大陸廈
門安裝系爭機台,被告已自行至廈門安裝,被告依會議紀錄
第7點約定,不得請領系爭尾款。原告公司提供AL3100 Revi
ew軟體,升級為000000 000000版,RFQ(技術協議)已載明原
告公司須提供正版合法軟體,惟原告公司至今無法提供正版
合法軟體文件資料證明該軟體合法性:被告提出108年4月29
日、108年4月22日電子郵件雖係兩造108年5月6日簽訂訂購
單之前磋商,惟兩造108年5月6日簽訂訂購單並未否認其效
力,應屬系爭契約之一部,又原告否認屬系爭契約之一部,
亦應依前開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本件兩造訴訟中,被告亦得主張抵銷,應無原告所陳同時履
行抗辯已逾時效問題。
㈡、答辯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前以108年5月6日「Purchase Order」向原告訂購「Niko
n Used Optistation 0000000000000 Microscope」之中古
機台1台,價金金額為美金95,000元整(未稅),訂單號碼
:M00000000-0(下稱系爭108年5月6日訂單)。
㈡、被告又以108年8月16日「Purchase Order」向原告訂購「Au
tomation Function」軟體1套, 價金金額美金15,000元整
(未稅),訂單號碼:M00000000-0(下稱系爭108年8月16日
訂單,原證2)。
㈢、原告依系爭108年5月6日訂單於108年5月31日開立銷貨單並
交付系爭中古機台予被告公司員工鍾詠智簽收(原證3),
原告開立108年5月14日發票號碼PS00000000、108年5月21日
發票號碼PS00000000之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並於108年5
月31日給付原告30% 預付款美金29,925元(含稅)及40%出
貨款美金39,900元(含稅)。原告開立108年12月18日發票
號碼VH00000000之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於109年3月11日給
付原告20% 美金19,950元(含稅)。
㈣、原告就系爭108年8月16日訂單部分應被告之請於108年第三季
派遣員工至被告中國大陸杭州客戶處安裝並測試通過,並以
108年12月10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上情(原證5),並開立10
8年12月18日發票號碼VH00000000、金額為新台幣480,375
元(當時折合美金15,750元,含稅)之發票向被告請款,被
告則以109 年12月11日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檢附
該發票一併退回原告(原證6)。
四、本件爭點:
㈠、原告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及系爭108年5月6日訂單
約定請求被告給付9,975元美金及自108年10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㈡、原告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及系爭108年8月16日訂單
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5,750元美金及自109年1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㈢、被告主張原告應去廈門裝機,以此主張民法第264條第1項同
時履行抗辯規定,有無理由?
㈣、兩造是否協商達成RFQ(技術協議)中,原告提供000000 00000
0軟體,應升級為合法軟體000000 000000版之條件(詳被證
7)?若有,原告是否已提供?
㈤、原告抗辯被告同時履行抗辯已逾時效,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108年5月6日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urchase Order
」記載:供應商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標的「Nikon
Used Optistation 0000000000000 Microscope」之機台1台
,價金金額為美金95,000元,訂單號碼:M00000000-0(本
院卷第29頁)。108年8月16日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urc
hase Order」記載:供應商: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
標的「Automation Function」軟體1套,⒈SECS/GEM Licens
e &Test⒉ SECS Interface LAN Card ⒊Travelling Fees fr
om Taiwan to China (本院卷㈠第261頁)。價金金額美金15,
000元整,訂單號碼:M00000000-0(本院卷㈠第33頁)。108
年12月18日原告發票請款,被告於109年12月11日開立銷貨
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本院卷㈠第51、53頁)。108年7
月18日報價單E84Automation function美金29,000元1.SEC/
GEM with E84 communication License & Installation 1
SET 12,000元。2.Hokuyo DMS-HB1-V Optical Data Transm
ission Device & Installation 1 SET 4,500元。3.SECS I
nterface LAN Card 1 SET 2,000元。4.System Test Labor
1 SET 7,000元。5.Travelling Fees from Taiwan to Chi
na 1 SET 3,500元(本院卷㈠第261頁)。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08年8月16日會議記錄:①成都先去維修AL3100②SECS軟體
安裝lincense+測試 E84 senser不含在這次安裝(OST3200)③
spare pasrts+2個HD+REID安裝(OST3200)④下單SECS的價格
E84 senser由業主提供⑤廈門重新安裝,已經含在總價中(OS
T3200)⑥19,20,21三天⑦驗收完才能付錢(OST3200)⑧AL3100第
二次付款(20%)BPT會先行付款,如果第①項的維修有完成
(本院卷㈠第93頁)。000年0月00日下午2:49白鴻達寄送予
被告公司人員鍾詠智電子郵件:OST3200未來(第二階段,
由杭州移機至廈門時)可以加裝E84SW但是另行報價(Reloca
tion jobs,SECS/GEM & E84S/W, Travelling Fees)。第一
階段我們不安裝E84,也不將E84列入驗收或保固,提供您參
考:當初台積電後段導入E84時,花了一年半才完成,這還
是在機台為全新原廠貨的前提下,傳送系統的廠商要先選定
才好進行,每一家的做法都不相同。總之E84是一個大工程
,我們第一階段不允諾裝設,這些要等保固款項收到後再商
討,但是誠如我所說的,我們有能力完成E84,但那是第二
階段的功課(本院卷㈠第254頁)。000年0月00日下午2:56被告
公司人員鍾詠智寄送白鴻達之電子郵件:客戶要的是如何證
明E84能做到遙控操作。你寫的這些我們都知道,所以這部
分我們也一直在溝通。能在第2次装機做到E84安裝,然而它
們的系統能不能整合出來,這我們都無法control(本院卷㈠
第253頁)。108年7月9日白鴻達寄予被告公司人員鍾詠智之
電子郵件:一般半導體機台運送中傾倒撞擊後的處置:報廢
。這個Case已經是例外,因為收貨方不是博非(若我是收貨
方,不會進行開箱,而是找保險公司來拍照,之後鑑定無法
維修,重買一台)這台買家是否可以向保險公司求償,或可
以出險報廢重買(這個選項可能已經在開箱/運入/裝機後消
失)請usef思考著手。至於SECS&E84sensor,we can discus
s for lowering the price later(本院卷㈠第264頁)。108
年7月9日被告公司人員鍾詠智寄予原告公司白鴻達之電子郵
件:LoadPort的pin是否好了?備份的H.D.D*2是否也好了?S
pare parts lamp*3REID是否也好了?RFID是否還有問題?
然後?SECS&E84sensor能再便宜嗎?(本院卷㈠第264-265頁
)。108年11月14日上午10:02被告公司人員與原告公司白
鴻達之電子郵件:關於Nikon OST3200目前狀態E84已經測試
成功,並且也給TP1-TP5的設定。這部分也非常感謝你與Fra
nky的努力。⒈目前還有PCI dliver安裝不進去。雖然Franky
有把安裝程式給客戶,但是還是一直安裝無效。⒉LP2tag一
直會出現SECS連線失敗。⒊USB網路卡driver安裝不進去,雖
然Franky讓客戶自行購買,費用讓我們吸收。以上問題,還
是要去一趟幫他們解決,原本要Franky去,但是Franky人在
日本,所以我替你們去解決,這個差旅費必須由你們支付,
因為這原本是你們的責任,基於我們都是一起為了這個Case
驗收,你們人無法過去處理,由我去幫忙,在諮詢Franky解
決方案,希望你能同意(本院卷㈠第101頁)。108年11月14日
原告公司人員蔡士祺franky下午2:00之電子郵件:PCI dli
ver已經直接給客戶了,有問題請截圖給我。loadport2tag
問題請客戶找當初修理的廠商,那個alarm跟secs沒有關係
,DearJoe此e84問題並不是我們的責任,當初已經說過在廈
門才測試安裝,是你們跟客戶的問題,e84本來就有相容性
問題,我們已經提早幫你們安裝軟體了,debug本來就要時
間,而且硬體讀取頭也不是我們的,一切都並不再當初的規
劃行程內,您說是profab的責任並不正確(本院卷㈠第105頁)
。被告提出其客戶之驗收單記載:客戶測試日期從108年6月
14日至108年7月13日,申請日期108年12月27日,客戶保質
到期日109年3月27日(本院卷㈠第363頁)。108年12月10日白
鴻達寄予被告公司人員之電子郵件:Engineering Manager
Franky went China(杭州)from12/3to12/5 the tool issue
was resolved.the user checked the tool was normal a
nd said to Franky that they are okay to pay the fina
l payment(本院卷㈠第45頁)。
㈡、次查,證人之證述:
⒈證人吳宜純於本院審理中證述:鑑定事項6標的的型號是Niko
nOST3200的設備,那鑑定事項6裡面提到的是AL3100 Review
軟體升級為000000 000000版,基本上有兩個問題,第一、3
200就是配3200,是否升級3100或3300是個疑問句,所以我
們無法在現有的資料下評斷3100、3300的問題是卡在哪,這
是我們待釐清的;第二、RFQ (技術協議)這個部分來講,
庭上提供的卷證,兩造是各自表述不同的RFQ(技術協議)
版本,那就合法軟體的部分來講有個前提,本案OST3200設
備是整修機,也就是中古機,中古機的第一手在買的時候邏
輯上、按正常程序而言,設備加上設備應該賦予可以控制跟
操作系統的軟體,我們叫做操作控制的軟體,應該都在設備
裡,都是All in one,也就是說我買了一台電腦,裡面應該
會有一個OS的作業軟體整個打包,那整修機的買賣跟狀況來
講,在正常邏輯之下,基本上我買了整修機,整修機當時一
開始第一手購買裡面所附掛進去的控制軟體(即所謂系統)
是哪個版本,一開始就設定是它,就像我們買了一台電腦,
裡面有個作業系統軟體綁了序號是跟著機器走,是一樣的意
思,所以它一開始就跟著機器走,那整修機會提供的部分來
講,就是變成說你跟著機器走的控制軟體的部分來講,是跟
著打包一起走,所以沒有被告律師說的所謂正版合法軟體的
問題,因為自始至終一開始買的第一手就是來自於原始廠商
,那也沒有灌所謂的正版或合法,因為就是原始廠商給你什
麼,那我們就可以定義為「原版」,那這個原版的部分來講
,假設整修機要做第二次出售,就像本案的狀況之下,那這
台設備原始裡面,是否已經存在它原始設備的控制軟體?目
前在兩造的技術協議跟相關合約沒有交代這件事,那他們額
外提出,在鑑定事項7裡面其實就有提到,這個機台裡面我
可能要跟E84的控制器及相關所有東西跟這個二手設備能夠
匹配,有提到這個程度,那在這個狀況之下,我們就會認為
,今天這台OST3200的整修機裡面原本所配置的軟體是什麼
?兩造就是沒有提供任何資訊的,所以也沒有提供RFQ (技
術協議)以外、他們兩邊協議要交付的、原本設備裡就已經
存在的控制軟體是什麼,所以這基本上來講,必須要有新的
資料才能確認,那因為兩造並沒有在交付前、交付時及交付
後確認它的操作系統打開之後,看到這台Nikon OST3200的
畫面裡面,究竟提供哪個操作控制軟體、幾點幾版本、序號
多少或授權的證據,所以這部分待確認,那也不是原告提供
合法的軟體證明就可以證明它是合法,因為它是跟著機器走
,所以我們要看機器裡面附掛的東西是什麼。這並不等於兩
造交易,實際上還是要看兩造交易最後的狀況,那目前來講
,本案我們沒有看到兩造有任何相關的舉證。因為4.1.4 講
的意思是在於硬體上面,也就是說End User(即使用者、業
主)必須提供符合E84 控制器的指定廠牌型號即北洋電機、
通訊型號是25P的,那在這個部分來講,安裝廠商只要確認
控制器跟通訊裝置即通訊連接埠的部分,是能夠跟本案標的
OST3200二手整修機的設備部分能夠做匹配,所以這部分來
講,是指設備本身必須提供具有E84控制器跟通訊連接埠的
部分能夠去做連接的,也就是硬體設備本身必須具備,並不
是指它具有自動化功能設備,有兩個報價單,是原告、被告
各別提供的,那你們所說的自動化設備即Automation Funct
ion 這部分,指的是SECSⅠ的部分,那這部分是通訊協定為
了E84 控制器存在,這部分要看兩造當時合意的約定裡有無
包含E84,跟4.1.4本身硬體設備裡面它並沒有提到必須供應
、支援這樣的功能或Function,並沒有這樣約定,增加Auto
mation Function的報價單部分來講,其實以Nikon OST3200
公開的型錄可以知道,這邊是指它的支援介面,那支援介
面部分來講,的確就是有SEMI E84的介面部分,那是不是外
購、內含或是什麼狀況要看兩造合意的合約裡面有沒有約定
這部分,但因為4.1.4一直到5.的部分,我們是沒有看到,
或者是說兩造技術協議以外的部分我們沒有看到必須提供支
援E84的Software(軟體)的部分或者是控制系統,或者是
必須幫他做好做滿這樣的一個相關文件,而是指有提到設備
上必須提供這樣的連接埠跟控制器的位置。被證7和原證8的
RFQ(技術協議),你們的5.6、5.12、5.13,其實爭議點就
是5.12,無線升級不需要charge,一個講有、一個講沒有,
因為你們兩邊沒有資料。你們的報價單沒有寫,然後RFQ (
技術協議)沒有寫,另外兩造合意的文件我們沒看到有寫,
但是有沒有包,我不曉得,我不確定,因為沒有明文寫上OS
T3200是簡配、全配還是半配,沒有明白揭示這個東西。我
們用電腦舉例,就是你後面要有一個連接埠讓我插電源,它
只是講這樣,我要有一個E84控制器跟通訊埠可以裝的地方
,我能夠match而且是second install,就這樣而已。可以
說交付清單,就是設備裡面應該交付的軟、硬體明細,或是
雙方約定整修之後應該達到的預定精度、預定要求,這個部
分是沒有特別去談到。譬如產能、產量或是精度要求,因為
一般整修機可能會發生性能或是產能產量稍微的損耗,所以
可靠度測試上或是有些產能、產量上只能滿足原始預定的80
%,他們也沒有約定所謂產能、產量或是精度。原證8和被證
7在5.12是不同的,被證7沒有寫說它可以無線更新,而原證
8是直接寫不適用。要看實際的狀況,可以請人家幫你外掛
,也可以包好包滿,那它可以支援SEC 裡面的E84控制器,E
84控制器可以直接控制兩個port,所以基本上來講,他們爭
執的自動化指的是這個東西,但是在兩造的報價單、合約或
是RFQ(技術協議)裡面,我們沒有特別看到E84或這個協定
、支援所有的細節或字眼,也沒有SOP,因為如果說你要做
這件事,你可能會有要交付的清單、要做的測試或驗收的東
西一大堆。一開始就等於是說,業界並沒有公開明文規定標
準說它是內含在裡面,在型錄上沒有講它是內含,那你可以
做這件事情、他有支援,這就變成業主跟廠商之間的約定,
就我剛剛講的類似概念,譬如說我買簡配,就可能是原廠配
,就沒有那些功能,或是說我願意幫你全部訂好訂滿、全配
,那全配我們當然就會寫清楚,哪些是原裝、哪些是我外掛
、哪些是我應該在外掛功能最後要達到的預定功效、精度,
這些東西都是包好包滿,那因為其實兩造都沒有這方面的文
字或是東西去約定,所以我們只能看時間序跟狀況,你買一
台OST3200,然後現在機器的現況跟狀態能不能動是跟E84無
關,因為原本根本不需要E84就可以動,那是它的RFID在動
,那你要不要掛E84只是在於說,我可以一次控制兩個port
,但這部分兩造都沒有一致,所以我們就沒有辦法去講說它
可能簡配有一個功能突然變全配的時候,它有沒有?我們現
在都沒有資料,兩邊都沒有提出比較明確的事證讓我們去確
認它是不是做到全配這件事。整修機基本上價格差很大,一
年、兩年產量、產能好壞及狀況情形,其實不一定能夠從價
金就可以反映,沒有辦法說我一定從價金就可以反映它有沒
有包,但是…兩邊是不是包含E84 這件事,跟鑑定事項主張
的瑕疵是兩回事,他們前面主張的那些1到5的那些瑕疵是跟
E84無關,就是設備本身原始交付狀態是不是能翻轉、是不
是能動、是不是wafer能定位,這些所有東西是原本機器就
要有,那後面的條款部分提到的軟體,我們就不曉得兩造到
底是講到什麼程度,也沒有辦法從價金裡面去確認。看到版
次跟內容的狀況之後,其實設備部分應該問兩造都知道當時
到底有沒有交付E84,如果設備實體是沒有交付E84的,那就
是設備實體沒有,在軟體、軟件上也不太可能會看到它外掛
上去那個功能,那就是很單純的第一手原裝,現在關於是否
要有E84這件事,剛剛他們是說有再另外開報價單,另外再
做這些事情跟狀況情形,是不是在合約裡面本身就主張的,
我們是沒有看到RFQ(技術協議)或是兩造另外講好的協議
說E84本來就包在裡面,沒有看到這樣的東西,沒有這樣的
字眼或協議。我們的看法很簡單,就是我沒有找到什麼事證
可以證明說它是全包、包好包滿,然後要達到一個預定要求
的品項、什麼事情,我們沒有看見。不管是主約、報價單、
事後的明細或是他們要求的兩造協議的RFQ(技術協議),
或者是其他文件,都有約定到他們要交付的明細內容是什麼
,我們才能確定,因為整修機比較麻煩的地方在於,它有一
些效能上或功能上…舉例來說保固三個月,那他就必須約定
清楚說它原本的配備是哪些明細,然後E84 本身就不是內建
的,型錄上有說可以支援、可以自己去買的,所以這部分就
必須去寫並不是包好包滿、All inone拆不了的。這是他們
要證明的前提,假設除OST3200以外,我今天要包他們所稱
的Automation Function,就是E84加上那些協定加上cable
。對,因為合約報價單是OK,但RFQ (技術協議)基本上是
兩個版本,至於其他文件沒有兩造協議的紀錄,也沒有看到
在交付驗收過程中出現E84這個東西。要看當初買的狀態,
就是像剛剛講的,因為每次支付的狀況跟情形是依照兩造的
約定,現在拿到的東西是授權到期的,還是授權沒到期、包
在裡面,還是有其他狀況?其實是要看廠商賣給業主的時候
,他們約定好的內容是什麼,因為你沒有辦法去確認你現在
買的整修機是幾年、什麼狀態、什麼情形,一定是兩造有去
協議說我這是大概產出多久、效能多少、我的軟體要怎麼處
理,然後我可以提供給你是幾年的軟體要錢或不用錢,或者
是我授權給你的版本是什麼狀況,這些都要寫,但因為都沒
有寫,所以對我而言,我就是買一台中古機,裡面就有東西
了,但是問題來了,裡面有的軟體能不能用、是不是授權到
期了?雙方沒有約定。證人吳宜純我先講,4.1.4裡面的End
User是指業主,業主provide E84Sensor,然後後面還有一
個vendor,vendor就是供應商,供應商shall check if the
sensor and cable can match th-eir equipment.就是說
業者必須確認E84的控制器還有通訊是能match、能符合現在
這台二手的OST3200,所以4.1.4 的End User是指業主,業
主必須提供E84 控制器及25個腳位的通訊埠,那後面的vend
or就是指供貨的廠商、供應商,必須確認它的設備裡有E84
的設備跟通訊列而已,並不是指說我提供給你。他們其實沒
有去約束什麼,它只是告訴你說,業主你要有E84 這個東西
喔,好,那我的設備也要能夠有這個孔,跟E84可以對到、
接到,就這樣而已。並不是像報價單裡面有寫得很清楚,我
可能要有這樣的interface、我可能要有這樣的software…都
沒有。他們有兩份報價單,一份是原告提的、一份是被告提
的…(閱覽資料後稱)在卷的261、151頁的報價單是一樣的
東西,裡面就有約束E84的Automation Function是指什麼。
261、151頁這兩份報價單的內容少了一行E84的Automation
Function,然後我看一下…第261頁報價單的第2、4點沒有出
現在第151頁,第2是指說用Hokuyo即北洋電機的驅動器還有
安裝,第4點System TestLabor就是系統測試,第261頁報價
單的1、3、5點就是跟151頁是相同的。第261頁第1點有一個
「SEC/GEM withE84 communication License&Installation
」,這個介面底下可以裝E84這個控制器,那這個控制器基
本上可以控制這個機台兩個通訊埠,可以同時做動,所以E8
4這個控制器就是他們想要的自動化的定義,他們對於自動
化的定義就是要有E84及SEC這個介面。而151頁只有提到SEC
S這個介面,然後我要做license我必須要給他通訊的介面卡
,151頁就沒有寫到E84,但是這兩張報價單講的事情是…其
他的科目上是相同的事情。第261頁報價單講的E84是硬加軟
,E84是一個控制盒,裡面已經包含了控制系統跟軟體,那
你裝了E84上去,就是符合這個系統底下,裝到這個機台上
,一次可以控制兩個通訊埠。硬體加軟體就在那個盒子裡了
,E84你可以叫它控制器,E84就是一個硬加軟的控制器。26
1頁報價單有寫安裝加license都要有。第151頁報價單也有
寫到license加test。原告訴代指的是第261頁的第2點,是
在他們原本的詢問鑑定事項7的4.1.4裡面就有提到同樣的東
西,就是說要提供一個E84 Sensor,然後型號就是北洋Hoku
yo,這個東西就等同第261頁報價單第2項(即Hokuyo DMS-H
B1-V OpticalData Tra-nsmission Device&Installation.
)(本院卷第236-245、257-260頁)。
⒉證人鍾詠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原告最後沒有到大陸廈門去
裝機台他們不去。雙方有約定在訂單上所稱的RFQ(技術協
議)作為雙方的機台的工作項目和程序的約定?原告博非科
技公司的機台有發生Loadport 2傳輸Wafer位置不正確等等
數項缺失原告博非科技公司沒有去修理這些缺失。彩源科技
公司自己在大陸請人修好。這筆修復的錢沒有跟原告博非科
技公司請求,在RFQ(技術協議)上面的確有敘述,是要使
用正版的軟體。我只記得是4月29日對方給我那份文件之後
,我們看完之後就決定這是final的版本,我們就照這樣做
,因為上面有提到說他有提供到E84那些,然後我就沒有繼
續討論,就去處理機台了。被告彩源科技公司最初跟原告博
非科技公司買的機台,有含E84的功能?我們一直在合約上
跟對方講,我們需要這個功能。最後面那份RFQ(技術協議
)有寫。好像是被證7的4.1.4。這些廠牌都是客戶指定的,
客戶就是跟彩源科技公司買機台的人。這個sensor的硬體是
我們買的,它要軟體。這個提供的硬體是彩源科技公司出的
,但是這個意思就是要有這個function,所以這個硬體我們
有買,然後機台要有這個軟體的授權。E84的東西,E84就是
它必須要有sensor,然後跟機台連接,機台連接之後跟天車
連接,這三者都要有連接,除了要有硬體就是我們所說的se
nsor,sensor是被告公司提供沒有錯,但是軟體屬於equipm
ent,就是被告公司跟原告博非科技公司買的機台必須要提
供,它要有軟體,我才能做這整個東西,必須match它客戶
需求的sensor跟25P這些東西,不然只有硬體是不能用的。
這個條件就是說,它必須經由這些硬體跟軟體配合,使用在
這台機台上面,大致就這樣,我們就是要function。最後E8
4是由我們買回來,去裝在機器裡面因為我們去裝機完之後
,才告訴我們說沒有這個東西,但我們跟客戶講的是有這個
東西,我們只能再掏錢。因為他跟我們之前談論,一直到最
後出機,E84這個東西不符合、沒這個功能,就是沒有E84這
個function,變成我們還要再出錢一次去買。原告公司沒有
交機器,原告公司是直接在他公司打包完之後,直接從原告
公司的碼頭運貨到那個…說實在,我只有去拍照,我去拍照
給客戶看的時候,因為客戶要看整個機台能不能動,我必須
去做一些影片,當時的機台蓋版都沒有蓋好、還在維修的狀
態中,我只是去測跑機的狀態而已,所以從頭到尾原告公司
沒有交給被告公司完整的機台。Nikon OST3200 在交給我們
客戶的路上,我沒親眼看到有發生傾倒的事故,但我看到確
實有損壞的結果。E84的自動化功能,原告公司好像沒有到
被告公司的大陸客戶那邊去安裝因為原告公司只有寄硬碟或
是授權的軟體過去。原證5電子郵件原告公司不是到被告公
司的大陸客戶那邊去安裝E84自動化功能,這是最後去解決
問題的,因為安裝過程中,原告公司給中國客戶的硬碟還是
什麼程式一直都有問題,從當年的8月或9月一直都有問題,
一直到這個時候,然後我一直請求原告公司去中國客戶那邊
處理,原告公司就去了這幾天,把它處理完,最後面是可以
使用了。博非科技公司要請第三次款項時,好像是因為他們
沒有去廈門安裝,所以當然不付。我們有特地請大陸客戶到
原告公司廠區,而且是在尚未交機前、甚至還沒買機台前,
我們就請大陸客戶過來看這台機台了,大陸客戶當時就跟著
博非科技公司的白鴻達白總,白鴻達就說這台機台有E84,
(改稱)講錯了,應該是可以裝E84、可以處理到這個Funct
ion。可以裝E84。然後因為當時都還沒有成交,也沒有訂約
,白鴻達就已經說這台是可以裝E84的。原證2訂購單 這是
剛裝機回來,我有去請示,這絕對不是我們核准就准的,我
一定有請示我老闆。原證4有逐條確認Nikon OST3200都有符
合要求,我一定會都看過。上面的簽名是我簽的我們已經談
到很後面的時候,原告公司說這些他可以做到,然後我再簽
名,因為機台真的沒有到我們這邊。原告有無提供任何文件
證明原告公司已經有交付契約中的所有軟硬體給彩源科技公
司等語(本院卷第246-257頁)。
⒊證人白鴻達於本院審中證稱:原證1訂單是一台OST3200 的顯
微鏡,是12吋晶圓在用的,買賣成交價格是美金95000 元。
原證2訂單是因為原證1訂單只有機台本身,沒有自動化或E8
4這些東西,所以原證2訂單是買自動化的功能,原來報價是
將近3萬元美金,後來議價是15000元美金。原證11的報價單
報價金額是29000元美金,包含E84整個自動化的功能,裡面
總共有五項小項:第一項是SECS/GEMwith E84 communicati
on License&Installation,翻成簡易的中文就是一個自動
化的軟體加上E84通訊協定的設定,第一項就是這個功能的
腦;第二項是光學傳輸的Device,簡單來講就是一個光感應
器;第三項就是機台與SECS之間有一個Interface 介面卡,
也是要裝在機台上的;第四項是我們做機台測試的人工費用
;第五項是我們的差旅費,也就是出差的這些費用。後來議
價後,全部項目都有,只是價格降低而已。原告有交OST320
0給被告這筆交易的Term即商業上的模式是Ex Works,博非
科技在碼頭交給彩源公司之後,在碼頭簽收,所以應該會有
一個碼頭的簽收單,我不知道他們現在有沒有收集起來,但
應該都有。以後的事項包含保險運輸都是彩源公司要負責。
因為Ex Works就是在臺灣的碼頭交貨後,就不是博非公司可
以控制的,交貨之後,我知道這台機器在他們運輸的過程中
有摔倒過,摔倒的事情是彩源公司自己處理,當時博非公司
有跟彩源公司說機器有傾倒,可能有毀損到一定程度的零件
或整個機台的可能性,但畢竟在碼頭交貨之後,不管是彩源
公司自己運輸或是委託下包幫他運輸這台機器,在碼頭彩源
公司簽收之後,就已經是彩源公司要負責的部分了。被證3
我有參加這次的會議?這份會議記錄的字跡不是我的,我不
知道是誰寫的,應該是Joe吧,是那位鍾先生嗎?應該是被
告公司去做的會議紀錄,上面的「白鴻達」三字是我簽名的
。當我簽名時,底下的執行結果/解決方案欄位是否已經寫
好還是還沒寫我沒印象,但我的確有去談這台機器的處置,
但因為裡面又混了其他買AL3100的事情在裡面,如果單獨說
OST3200這一台,為何還會加上第8項呢?(思索後稱)對於
第8項我有一點疑問,第8項的字跡應該是我寫的,比如AL31
00第二次付款20%、BPT(即被告公司)會先行付款,這是整
個會議到最後第8項的時候應該是這樣的結論,就是如果付
給我款項的話,我上面的七項全部都概括承受,但後面如果
第1項的維修有完成這個句子,我覺得在這個會議裡面應該
沒有寫,應該是後加的,也不是我的字,所以我對第8項整
個是有懷疑。這是我跟他們的協議,因為商業上有很多交換
條件,也就是你履行這個條件上面你應該給我的,我就會履
行我該給你的。我覺得是第8項的價金如果他們有付的話,
我們應該要履行第1項到第7項的這些協議,但裡面有一個項
目是關於到廈門重新安裝我們要負責,該廈門安裝的部分有
包含SECS/GEME84自動化程式的安裝,但我們在機台的部分
跟彩源公司議價時說這個是不包含的,因為本來是到杭州去
,然後又要移到廈門去,所以這部分我們不確定到底廈門的
客戶會用哪一種版本的自動化程式,因為就算是E84,E84也
有很多種,我們是說如果你到廈門去,你要裝自動化的程式
,我們會負責,但你要給我們錢,這是在機器95000元的部
分沒有包含到的部分,自動化功能本來就是他要移到廈門去
才要做的事情,事實上他沒有移到廈門去,我們也沒有辦法
先在杭州做,因為那個環境沒有辦法測試自動化,所以那個
程序就是這樣子來的,這筆生意本來就是分成第一包、第二
包,也就是第一個訂單、第二個訂單,95000元的訂單加上1
5000元的後面自動化訂單。 就是我們會去廈門安裝這個機
台,這是我們該做的,但不包含自動化,因為自動化程式還
是不在這個機台裡面,因為從杭州移到廈門,從杭州拆了之
後,所有管線在廈門必須要重裝一次,這個我們必須要做,
這是包含在協議裡面的沒錯。我們一定是有去幫忙移機安裝
的事情。第二張訂單即E84自動化部分,我不是很清楚原告
有去被告的中國大陸客戶那邊幫忙安裝,因為這部分已經到
尾巴後面去了,我不知道彩源公司那邊的情況,但基本上我
們賣給彩源公司後,彩源公司要如何跟客戶去協商付款、安
裝,都是他們要去協商好。15000元那張訂單下給我們,他
的自動化安裝是在杭州安裝的,已經有安裝完成了,這是那
個時候的回報,是我們的工程師Franky Tsai蔡士祺去裝的
。自動化功能本來就不在OST3200裡面。因為被告的中國大
陸客戶無法確認E84想要使用的型號,所以報價時才沒有包
括E84的硬體,軟體跟硬體都沒有包括。RFQ 當中的4.1.4的
部分,我們在最後有跟他說「To be quoted in the second
stage after tool relocation」,tool relocation 就是
機器從杭州移到廈門去,在機器從杭州移到廈門去之後,我
們會報價E84這個功能。4.1.4很明確告訴對方說你必須要有
第二張訂單For E84的自動化,這個項目的確就是在陳述這
個事實,我們不知道他從杭州移到廈門去,廈門的客戶會不
會要他去加自動化,因為在臺灣很多客戶用這台機器根本就
不需要自動化,我想在中國大陸也是有一些廠是不需要自動
化的,我們跟彩源公司說一開始加上去,如果客戶那邊不要
或那邊環境不適合自動化,他們沒辦法使用,到時候要退這
筆錢很麻煩,所以我們當時就議定說等他從杭州要運到廈門
去之後,才會有第二張報價單,所以這句英文「To be quot
ed in the second stage after tool relocation 」的意
思就是說,你在移機到廈門去之後,我們會給你報價,根據
議價的結果,你再給我一張訂單,我再去施作E84。5.18是
要有費用的,就是第二張訂單即我報價29000元美金、後來
成交15000元美金的那張訂單,也就是第二包,應該要再加
註,因為我們的確有那個責任,如果他要E84,我們會去設
定,我們會去安裝,但5.18並沒有寫說這個動作是免費的,
5.18上面有五個但書,粗體的是我們回給彩源公司的,上面
已經說這些軟體現在這台機器不會有。按照第5章Software
的好幾個項目,包括5.6、5.12、5.13、5.14、5.15、5.16
都有註明不適用的註記,可以說明自動化功能原本就不包括
在OST3200 裡面,尤其是5.16,SECSⅡ或是GEM 我們直接寫
「Non-Applicable」,意思就是SECS/GEM這些自動化標準的
軟體都不會在這台機器裡面,而E84是要依附在SECS/GEM底
下去做額外的通訊設定,它是一個通訊的協定,所以沒有SE
CS/GEM就不會有E84,而我既然SECS/GEM都Non-Applicable
了,當然就不會給他E84,因為給他也沒有用,SECS/GEM是
大腦,E84是附屬的肢幹要去做其他的事情,我想5.18可以
參照上面幾個Non-Applicable,自動化的部分本來就不包含
,所以5.18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你要裝自動化的軟體、硬體
,也就是SECS/GEM加上E84,我們會負責提供這樣的服務,
但這是Chargeable的,也就是按照4.1.4,它是Chargeable
,你要給我第二張訂單,我就幫你做,5.3到5.18的意思應
該是如此。OST3200這台機台本身的Trade Term是70%當Paym
ent,七成價金他有付;後面30%是最後驗收後要付款,這部
分我不知道他們最後怎麼樣,因為我有聽到在中國大陸他們
有被他們自己的客戶延遲付款,至於E84Automation的15000
元美金的付款,據我印象中他們是沒有付款。當時你在任職
期間時,你有去追蹤為何沒有付款這件事嗎?當時是有跟他
們老闆Peter Wang要求付款的事情,他們就推說客戶還沒有
付款給他們,也就是說,他把他們沒有收到款項的部分轉嫁
到博非公司。OST3200是在碼頭進行交付,驗收就是派蔡士
祺到廈門做最後的功能測試,也看他們的User有無驗收,也
就是彩源公司賣這台機器給廈門的客戶,看他們廈門的客戶
有無簽這張驗收單,如果有,我們就把驗收的證據提出來跟
彩源公司請款後面的30%,但後來如何進行,應該是說,這
台機器在杭州的時候是有裝了自動化的軟體,也測試給客戶
看,杭州的客戶應該也有簽驗收了,我的印象是如此,但杭
州到廈門這一段我就真的不是很清楚。在中國的Schedule怎
麼控制,其實我們沒辦法去控制彩源公司的客戶,因為我們
畢竟只把機台賣斷給彩源公司,而彩源公司跟他的杭州或廈
門的客戶怎麼樣去協商,導致好像有一些延遲的情況發生,
所以就一直沒有付給我們錢。E84的價格我們報價美金29000
元,就是確定要裝的話大概會有這樣的報價,當然最終還是
要議價,我們後來議價到15000元,我們第一張訂單只有報
機台本身,不包含自動化的原因是因為很多客戶到最後就是
不要自動化,自動化的版本會有一些差異,我們最好是到那
邊再跟客戶釐清,但最重要的一點是你要不要裝,如果你沒
有要裝,我報給你,我之後又要跟你協商那些退費的事情,
那更麻煩,所以我就跟他們說你們最好是從杭州移到廈門去
的時候再開一張訂單給我們,有提示過了。被證16這份估價
單這是我們報價項目的其中之一,是一個光感器,算是一個
Sensor,就是一個感應器而已。原證11那些報價單內,有包
含該光傳送器剛剛提示的會議紀錄中有說他們要買什麼東西
來裝,因為有傾倒,比如感應器這些東西比較敏感、比較精
密,所以應該是這樣去要求他們裝,說這個東西是你自己摔
壞的,你應該要自己去裝,你要買給我,所以彩源公司才去
跟廠商買了兩顆,因為光感應器每次買都是一對的,所以彩
源公司買的那張訂單是兩顆,但如果說這個東西就是E84,
太牽強了,E84裡面不止包含這個,只有這個是不會運作的
,連SECS/GEM這個大腦程式都沒有。這就是我剛剛說的會議
紀錄,該會議紀錄上面有協議說彩源公司要買什麼東西,光
傳送器就是彩源公司要買的。第2點「SECS軟體安裝lincens
e+測試」,也就是自動化的安裝加測試,但底下有寫「E84
Sensor不含在這次安裝」;第4點有寫「下單SECS的價格,E
84 Sensor由業主提供」,業主就是彩源公司的客戶,他們
會去提供。這份會議紀錄就是說E84 Reader,我不知道是什
麼原因,可能是他摔壞或怎樣,所以必須要他去提供。在第
2點有定義彩源公司要購買,剛剛訂單買的那兩顆Sensor就
是E84 Sensor,不含在這次安裝內,所以彩源公司要自己買
。AL3100是博非公司與彩源公司的另一個交易,綁在這次交
易裡面,因為彩源公司一直沒有付博非公司錢。原證11是一
開始的報價,但剛剛的會議紀錄也有提到他們要買第2項的
光感應器,因為他們摔機摔壞了,所以我們在第二次報價的
時候就不含這個,就是他們摔壞了,他們必須要買,第4項S
ystem Test Labor 我們也沒有跟他收費,勞務費就算送他
,所以從五項變成三項的原因是如此,也就是說我們人去,
但我們沒有另外跟他收取Labor的7000元費用。報價單或協
議上面沒有寫到要提供彩源公司E84合法的軟體,且要附上
證明或證書E84的軟體就是一個自動化控制的軟體,軟體本
身是買的,買的時候應該會有買賣的發票或其他證明,我們
不是自己寫的,是買來的。沒有這個協議提供證書給客戶,
我們通常都是買了之後,然後幫客戶安裝。原證8之RFQ 5.1
就是這一份,但上面沒有講到要給合法軟體的證書的敘述,
5.1的敘述是說這台機器的軟體必須要是最新版的,而且是
要officially released,也就是官方授權的版本。Softwar
e的部分指的就是機台本身的控制軟體,後面這些條款是涉
及到自動化控制或E84 的東西,跟5.1是不一樣的,5.1是單
純敘述機器本身沒有E84 或SECS/GEM的部分,我剛剛有說過
很多臺灣的客戶沒有自動化也在使用這台機器,這台機器在
運作的時候會有一個Software軟體去控制它,第1點所說的
就是我用的是Olympus 的官方軟體,這台OST3200本來就是
日本的Olympus公司出的。就是Olympus自己的,offical就
是翻成「官方」,也就是原廠的軟體。第5條裡面沒有談到
要給證書。我們買的都是原廠的軟體,機器來的時候就是原
廠的軟體在裡面。E84 要另外買,因為SECS/GEM這些控制的
部分,很多廠商都有在寫這個軟體,應該沒有合法、不合法
的問題,每一個公司寫得出來自動化控制軟體都可以賣,只
是我們公司自己不做這一些,所以我們跟外面買比較快。買
的時候, 我不是很清楚是否會請對方提供證書,通常我的
習慣我會要,但我不知道執行的人有沒有把這個紀錄留下來
。證書只是保證這是合法的,不是非法的,並不是一定是自
己寫的那種證書,證書是陳述這個東西來源是OK的。彩源公
司在這台機器的銷售上面本來就是分兩段,他要我們機台先
給他,他要先在杭州裝機裝起來使用,但他在廈門又有另一
個廠,也就是說廈門跟杭州應該算是同一家公司的子公司,
他控制這兩家公司,從杭州測試完之後,廈門廠要起來的時
候,這台機器必須要移機到廈門去,當初他們跟我講是這樣
子。我知道的就是這台機器有在杭州有在使用,但是從杭州
有無到廈門去,這一段我比較不清楚。彩源公司本來就是告
訴我要在杭州,也是運到杭州。在從臺灣運到杭州的過程中
發生毀損,毀損之後有去幫忙裝起來,是我們公司的蔡士祺
去修的,修理的費用就是包含在那張15000元的訂單裡面,
也是在會議中說的。修好之後,在杭州就幫忙裝E84了,也
測試完了。會議紀錄有寫說要到廈門是因為彩源公司一直說
這台機器最後的落點在廈門。彩源公司請我先承諾廈門安裝
也要含在15000元的總價內。機台安裝的部分是含在95000元
裡面,但自動化的安裝是含在15000元裡面,因為每一次移
動,機台要重新安裝,軟體要重新測試,所以就各自回歸到
原來報價的價錢裡面,我們幫彩源公司做服務,他要移機我
們就幫他做。我剛剛有陳述RFQ的5.18,上面所寫的「Non-A
pplicable」的意思就是彩源公司要另外買Automation自動
化程式和E84,至於為何後來會很倉促下了一張15000元的訂
單,其實我們一直在等彩源公司從杭州移機到廈門去,再去
跟他們議價29000元這張報價單,但因為他摔機了,彩源公
司自己買的2個Sensor摔壞了,機器沒辦法在杭州裝起來,
所以我們那時候就跟彩源公司說你順便把15000元的訂單給
我,我們幫你裝,裝完、測試完,在杭州弄完之後,等你要
到廈門去,假設你這筆15000元都付給我了,廈門我當然是
無償幫你做,這是包含在15000元裡面的,就不會有另外的
收費。我記得彩源公司好像被他們廈門的客戶延遲了很久,
他們廈門的半導體廠好像不順利,所以從杭州要移機到廈門
的事情,本來是說杭州之後很快會移到廈門,但我感覺是很
久都沒有到廈門,廈門的半導體廠不知道是興建有問題或資
金有問題,那是彩源公司的客戶。彩源公司在RFQ條文上有
要求彩源公司升級軟體,我們有回答說「Non-Applicable」
,這個我們不包括,我們直接回絕了。從8月下了15000元訂
單,到杭州幫彩源公司裝完,我記得很快,應該是2、3個月
內就做好了。如果現在機器在杭州,那他把機器運到廈門去
,我覺得我會有那個義務要幫他再測試,軟、硬體的E84、A
utomation都在這台機器裡面,我們只是幫他重新裝機和測
試而已,我們那時有答應他們說15000元都給我們了,如果
哪一天到廈門去,真的要安裝、要重新測試,那是小事一樁
,我們只是派一個人去重新做一下測試成功的動作,就是這
樣子而已,當然我們會花費一個人和他的時數,這個成本就
由我們吸收,當時跟彩源公司是這樣協商的。沒有約定說就
算沒有提供給彩源公司合法軟體的證明,但也要提供一個博
非公司購買軟體的證明等語(本院卷第489-509頁)。
㈢、由上以觀,被告與原告108年5月6日訂單係Nikon Used Optis
tation 0000000000000 Microscope」之機台1台,價金金額
為美金95,000元,108年8月16日訂單為「Automation Funct
ion」軟體1套,⒈SECS/GEM License &Test⒉ SECS Interfac
e LAN Card。⒊Travelling Fees from Taiwan to China價
金金額美金15,000元,前開二訂單並無重復報價,前開機台
運送至大陸過程中曾發生傾倒事件,因此,前開第二份訂單
係包含機台維修及「Automation Function」軟體安裝測試
及至若移機至廈門,應至廈門安裝軟體及測試。原告未舉證
已完成至廈門安裝軟體及測試,被告主張已由其自行至廈門
安裝完成(本院卷㈡第361頁),以此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按
稱「製造物供給契約」(作成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
或買賣承攬)者,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
,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謂。此項契約之
性質,究係買賣,抑屬承攬?自以依當事人之意思而為解釋
,以資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
付),適用承攬之規定;側重於財產權之移轉者,適用買賣
之規定(參看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590號民事判例意旨)
;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認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
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
,即適用買賣之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0號民事判
決意旨參照)。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
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
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為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第1項所明定,此乃報酬後付
原則之規定。是雙務契約若為承攬關係,一般咸認承攬人有
先為給付之義務(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9號民事判決意
旨參照)。兩造間108年8月16日訂單性質含有買賣及承攬之
性質,又108年8月16日訂單已載明,⒈SECS/GEM License &T
est⒉ SECS Interface LAN Card。⒊TravellingTravelling
Fees from Taiwan to China 價金金額美金15,000元。原告
已完成於機台維修及杭州之安裝及測試,原告於被告108年1
1月14日要求前往大陸協助軟體安裝,並未前往,及未派員
至廈門安裝軟體、提供License資料,被告得拒絕給付該部
分之價金,依證人白鴻達所述,該部分之價金為派人員至大
陸之交通旅費等費用,License則為購買證明,是以應扣除
美金1500元為適當,含稅則為美金1575元。
㈣、依兩造合意之RFQ(技術協議)(本院卷㈠237-251、323-351頁)
,尚無原告提供AL3100 Review軟體,應升級為合法軟體000
000 000000版之約定,又被告既稱已自行至廈門重新安裝系
爭機台、安裝E84設備(本院卷㈠361、363頁),原告自無從
再履行前開義務,且因前開工作未完成,就該部分之價金已
扣除,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為無理由。是以關於被告同
時履行抗辯已逾時效之爭點,毋庸論述。
㈤、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
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請
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原告主張其中108年5月6日訂單
之10%尾款美金9,975元給付之期限為保固後付款。保固期間
為驗收後3個月,108年8月16日訂單,驗收後30天付款(本院
卷㈠第17頁)。被告前開訂單經客戶驗收日期為108年12月27
日,保固到期日為109年3月27日,有驗收單可佐(本院卷㈡
第37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24,150元,及其
中美金9,975元自109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美金14,175
元自109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㈥、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及系爭108年5
月6日、系爭108年8月16日訂單約定請求被告於如主文第1項
、第2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兩造陳明願供擔保,分別
聲請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經核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
許之。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及所用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
不一一予以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