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年度竹簡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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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26號
原 告 劉美君
被 告 春福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卉羚
被 告 王統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卉羚承受為被告春福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
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惟此規定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73條前段亦有明文。
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
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
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
二、被告春福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法定代理人由王統億變更為黃卉羚,因有
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惟訴訟程序依上開規定
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嗣法定代理人黃卉羚於113年1月4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狀可佐,其聲明承受
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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