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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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曾海洲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 人 曾海進
原 告 陳鴻錡即陳金塗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 人 陳文鍾即陳金塗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陳文林即陳金塗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星旺
陳星源
陳星財
李月
陳文泉
陳烱鎔
陳美雲
陳碧珠
陳淑真
陳美玲
蔡家進
陳文彬
陳莊榮
黃福財
黃錦章
黃碧玉
黃美鳳
邱啓鏜
邱璧璧
邱輝紅
邱燕玉
邱婉玉
邱玉臻
陳瑛琺兼陳何田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葦丞兼陳何田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玫馨兼陳何田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桂鳳兼陳何田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娥兼陳何田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貞兼陳何田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霖
陳宇宸
陳淑芬
陳淑貞
陳柏宇
陳琪瓏
陳琇瓔
劉慶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陳梅雀
陳嘉林
陳嘉財
陳小萍
陳嘉億兼周溫香之承受訴訟人
陳嘉福兼周溫香之承受訴訟人
陳嘉梅兼周溫香之承受訴訟人
陳嘉瑩兼周溫香之承受訴訟人
陳勝雄
楊陳美麗
陳素卿即陳秉澤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英
彭心怡兼彭衛國之承受訴訟人
郭淳頤律師即彭聖強之遺產管理人
陳蘭蕙
陳峰霧
陳金貴
陳達雄
陳成忠即陳永烈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源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昭瑜
被 告 陳永和
陳永昌
陳永賢
陳成德
陳敏雀
林陳德美
陳國榮
陳世英
陳世藩兼林鳳之承受訴訟人
陳世圖兼林鳳之承受訴訟人
陳貴芳
陳靜芳
陳雪芳兼林鳳之承受訴訟人
陳鴻志
陳武尚
陳文尚
陳沂松
李陳月珠
陳棋欽
彭泉盛
陳誠一
陳石凌
陳貞莉
陳培勇
陳中文
陳延通
陳燕輝
陳錦鈴
陳成隆
陳國棟
陳國樑
陳鎮溪
陳鎮村
陳瑞龍
陳永煌
陳碧玉
陳碧玲
彭素玉
彭瓊珠
陳桂和
陳啓盛
陳啓元
沈詡翔
沈柔珍
陳實
陳芳男
陳炯文
蕭純
陳昭成
陳昭廷
陳虹如
陳正峯
陳秀堃
陳鏡明
陳麗華
陳麗雲
陳麗月
陳麗珠
陳忠和
陳明芳
陳逸芳
陳小瑩
陳意文
陳玉青
陳玉珊
陳瑞章
陳文鑫
陳淑琴
陳惠琴
陳近仁
陳昭仁
上列20人之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陳紹琪
被 告 陳煥照
陳冠錡
被 告 陳旭芬
陳寬州
陳澤雯
陳秀熏
陳琪薇
陳映瑾
陳晟淳
陳桂鋐
陳育聰
蔡育銘
陳綉鳳
陳玩雀
陳小玩
陳佩鈴
陳明宗
溫彩穎
陳昱臺即邱梅雀、陳南洲之承受訴訟人
陳兆銘
陳克明
陳哲陽
陳上芬
上5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陳金爐
陳金城
陳金德
陳金丁
楊陳金嬌
上1人之法定
代理 人 楊登然
被 告 陳俞凱
陳俞亘
陳俞竹
陳俞鴻
李金萍
楊敏
陳啓裕
陳啟澤
蔡周碧雲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
蔡金海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
蔡榮欽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
蔡國珍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
蔡春綢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
黃妤庭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陽即陳延根之承受訴訟人
龔玉麗即陳澤民之承受訴訟人
陳沛榕即陳澤民之承受訴訟人
陳沛穎即陳澤民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勲兼陳金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陳
張瓊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湧源即陳文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
承受訴訟人
何玉蘭即陳成峯之承受訴訟人
陳智能即陳雲仲之承受訴訟人
陳政輝即陳雲仲之承受訴訟人
陳琇琼即陳雲仲之承受訴訟人
陳琇玲即陳雲仲之承受訴訟人
陳彩月即陳雲仲之承受訴訟人
楊承錫即陳美玉、楊森煌之承受訴訟人
楊幸女即陳美玉、楊森煌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珍即陳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滌鴻即陳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琳沂即陳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琳欣即陳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琳琦即陳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昌即陳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琬玲即陳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周芳瑜即陳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周建宏即陳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周宥綺即陳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嘉成即陳炳楠之承受訴訟人
陳黎銘即陳炳楠之承受訴訟人
陳黎芠即陳炳楠之承受訴訟人
陳黎金即陳炳楠之承受訴訟人
黃春梅即陳文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
承受訴訟人
陳瑞琪即陳文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
承受訴訟人
陳琪美即陳文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
承受訴訟人
陳瓊玩即陳文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
承受訴訟人
陳明方即陳文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
承受訴訟人
周芋吟即陳宥良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昱即陳楊秀麗之承受訴訟人
陳甄即陳通夫、林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莉即陳通夫、林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加明即陳通夫、林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欣即陳通夫、林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羅錦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0號判
決,經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廢棄發回更為審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113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星旺、陳星源、陳星財、楊承錫、楊幸女、沈詡翔、
沈柔珍、李月、陳文泉、陳烱鎔、陳美雲、陳碧珠(民國00
年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陳淑真、陳美玲、龔
玉麗、陳沛榕、陳沛穎、陳文彬、陳莊榮、蔡家進、蔡周碧
雲、蔡金海、蔡榮欽、蔡國珍、蔡春綢、黃妤庭、黃福財、
黃錦章、黃碧玉、黃美鳳、邱啓鏜、邱燕玉、邱婉玉、邱玉
臻、邱璧璧、邱輝紅、羅錦桂,應就被繼承人陳隱居所遺、
坐落新竹巿○○段○○○○之○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一四
四0分之二0七0,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陳桂鳳、陳素娥、陳素貞、陳瑛琺、陳葦丞、陳玫馨,
應就其等之被繼承人陳何田妹,所繼承自陳朝厝所遺,而與
其他人公同共有,坐落新竹巿○○段○○○○之○地號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一八一四四0分之七二0,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黃春梅、陳瑞琪、陳琪美、陳瓊玩、陳明方,應就其等
之被繼承人陳文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所繼承
自陳朝厝所遺,而與其他人公同共有,坐落新竹巿○○段○○○○
之○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一四四0分之七二0,辦理
繼承登記。
四、被告陳智能、陳政輝、陳琇琼、陳琇玲、陳彩月,應就其等
之被繼承人陳雲仲,所繼承自陳朝厝所遺,而與其他人公同
共有,坐落新竹巿○○段○○○○之○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
八一四四0分之七二0,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陳加明、陳正欣、陳甄、陳莉,應就被繼承人陳通夫所
遺、坐落新竹巿○○段○○○○之○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
一四四0分之二一六,辦理繼承登記。
六、兩造共有坐落新竹市○○段○○○○之○地號、面積一一二
六平方公尺之土地,其分割方式如下:如附圖即新竹市地政
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二九六平方公尺、編號B部分、面積二
三七平方公尺之土地,均分歸被告陳克明取得;編號C部分
、面積二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昱臺、陳兆銘、
陳哲陽、陳上芬共同取得,並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
例維持共有;編號D部分、面積一三二平方公尺之土地,分
歸如附表三所示之共有人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三所示之應有
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E部分、面積二一一平方公尺之土
地,分歸如附表四所示之共有人共同取得,並按附表四所示
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
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訴
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
影響,第三人固可依法承當訴訟,惟如第三人未承當訴訟,
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之規定,移轉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之當事人自仍居於當事人地位,續行繫屬之訴訟,
不因訴訟標的之移轉,致失其為訴訟之權能,第三人除經訴
訟之他造同意代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外
,法院不得逕以第三人取代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當事人
之地位認其為當事人,此即為當事人恆定原則。又按確定判
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
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外人劉淑娥,雖於
訴訟繫屬中,因買賣之法律關係,於106年7月及8月間辦妥
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被告陳鎮溪、陳鎮村、陳煥照就坐落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分別
為362880分之240、362880分之240、181440分之180所有權
(見更審前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0號事件訴字卷【下稱更
審前本院訴字卷】卷二第204-205頁、本院卷一第247頁),
但基於當事人恆定原則,對於訴訟不生影響,且本件判決之
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其中就被告陳鎮溪
、陳鎮村、陳煥照部分,及於本件訴訟繫屬後繼受系爭土地
上開應有部分之人即劉淑娥。又陳克紹、蔡陳成美、陳和美
、鄭陳嘉美就系爭土地,原各均有應有部分181440分之9549
之所有權,嗣其等於000年0月間,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所
有權,均各出售予被告陳克明,並於同年5月26日,辦妥上
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被告陳克明名下,被告陳克明並
具狀聲明承當陳克紹、蔡陳成美、陳和美、鄭陳嘉美訴訟等
情,有被告陳克明、陳昱臺、陳兆銘、陳哲陽、陳上芬提出
之民事答辯㈠狀及所附之土地買賣契約書、系爭土地之登記
謄本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97-117頁),且經原告當
庭表示同意被告陳克明上開之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48頁
),則揆諸上開之規定,堪認被告陳克明已合法承當陳克紹
、蔡陳成美、陳和美、鄭陳嘉美原於本件訴訟當事人之地位
,陳克紹、蔡陳成美、陳和美、鄭陳嘉美已非本件訴訟之當
事人,此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陳兆銘、陳克明、陳哲陽、陳上芬、陳昱臺以外之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面積為0000平方公尺,共有人之
應有部分情形,分別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
之情形,兩造間也無不為分割之特約,惟因共有人人數眾多
,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共有物,並聲明分割方法如本件判
決之主文第六項所示。
㈡、又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
分其物權,亦為民法第759條所明定。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
之一即陳隱居,其應有部分為一八一四四0分之二0七0,而
其已於00年0月0日死亡,其繼承人共有如本件判決之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被告陳星旺、陳星源、陳星財、楊承錫、楊幸女
、沈詡翔、沈柔珍、李月、陳文泉、陳烱鎔、陳美雲、陳碧
珠(民國00年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陳淑真、
陳美玲、龔玉麗、陳沛榕、陳沛穎、陳文彬、陳莊榮、蔡家
進、蔡周碧雲、蔡金海、蔡榮欽、蔡國珍、蔡春綢、黃妤庭
、黃福財、黃錦章、黃碧玉、黃美鳳、邱啓鏜、邱燕玉、邱
婉玉、邱玉臻、邱璧璧、邱輝紅、羅錦桂共37人(以下稱被
告陳星旺等37人),應由其等共同繼承該土地,因其等迄未
就所繼承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依法自應先命
其等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予分割,爰一併聲明如本件判決之主
文第一項所示;另原共有人之一即陳朝厝,其就系爭土地原
有應有部分為一八一四四0分之七二0,其已於00年0月00日
死亡,雖其之繼承人中,有人曾於110年4月26日辦妥系爭土
地上開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其中經登記之公同
共有人即陳何田妹、陳文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陳雲仲,於登記後死亡,其等依序之繼承人各為:被告陳
桂鳳、陳素娥、陳素貞、陳瑛琺、陳葦丞、陳玫馨(下稱被
告陳桂鳳等6人);被告黃春梅、陳瑞琪、陳琪美、陳瓊玩
、陳明方(下稱被告黃春梅等5人);被告陳智能、陳政輝
、陳琇琼、陳琇玲、陳彩月(下稱被告陳智能等5人),因
其等均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即應各依序就陳何田妹、陳文雄
、陳雲仲,所登記之與其他人公同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為
一八一四四0分之七二0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分割
,爰就此聲明如本判決之主文第二、三、四項所示;又原共
有人陳通夫,其應有部分為一八一四四0分之二一六,其已
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陳加明、陳正欣、陳
甄、陳莉(下稱被告陳加明等4人),應由其等共同繼承上
開土地,惟因其等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即應由被告陳加明等
4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分割,爰併聲明如本判決之主文
第五項所示。
二、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陳克明、陳昱臺、陳兆銘、陳哲陽、陳上芬:於本件主張
希望採行如主文第六項所示之方案分割。
㈡、被告陳成德、陳永源、陳炯文、何玉蘭、陳正峯、陳秀堃、
陳鏡明、陳麗華、陳麗雲、陳麗月、陳麗珠、陳忠和、陳明
芳、陳逸芳、陳小瑩、陳意文、陳玉青、陳玉珊、陳瑞章、
陳文鑫、陳淑琴、陳惠琴、陳近仁、陳昭仁於本件,前曾到
庭表示:均同意採行如主文第六項所示之方案分割。
㈢、被告郭淳頤律師即彭聖強之遺產管理人,具狀到院表示:對其
他共有人所主張之分割方法無意見,但就被繼承人彭聖強應
有部分之部分,希望變價分割或由原告就被繼承人彭聖強之
應有部分,以價金找補,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被告國有財產署,於更審前之本院訴訟中,表示:因被告國有
財產署就系爭土地之持分面積很小,原物分割不利於管理、
使用及價值,應優先以變價或價金找補方式分割,被告國有
財產署不希望分得土地。
㈤、被告陳實、陳榮良、陳芳男、蕭純、陳昭成、陳昭廷、陳虹
如等人,於更審前之本院訴訟中,表示:原告之房屋無權占
有系爭土地,應先拆除地上物,並希望先位採取如更審前本
院該判決主文第十項所示之方案(即為本件判決主文第六項
所示之方案);惟若法院認應採原告於更審前於本院所提之
分割方案,被告亦可接受,惟不願與國有財產署共同分得土
地。
㈥、被告陳嘉林、陳嘉財、陳小萍、陳嘉億、陳嘉福、陳嘉梅、
陳嘉瑩、陳勝雄、陳美英、彭心怡、陳秉澤、陳峰霧、陳蘭
蕙、陳桂和、陳國棟、陳國樑、陳錦鈴等人,於更審前之本
院訴訟中,表示:希望採取如更審前本院該判決主文第十項
所示之方案(即為本件判決主文第六項所示之方案),並願
與陳朝厝、陳深卑之其他全體繼承人等共有人,共同分得附
圖所示D之土地,不希望與國有財產署共同分得土地。
㈦、被告陳文彬、陳莊榮、黃福財、黃錦章、黃碧玉、黃美鳳、
陳小玩、沈詡翔、陳玩雀、陳綉鳳、彭泉盛、陳星旺、陳永
昌、陳世英、陳中文、陳育聰、陳明宗、陳金爐、陳建霖、
陳宇宸等人,於更審前之本院訴訟中,表示:希望把無權占
用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予以變價分割系爭土地,大家
分配價金,不同意原告主張之方案。
㈧、被告陳敏雀、陳鎮村,於更審前之本院訴訟中,表示:同意
分割土地,對分割方案無意見。
㈨、其餘被告則迄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分割
共有物乃直接對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
,故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條規
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
而於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之經濟,原告可就請
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
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
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
68年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7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二)、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系爭土地原共有人陳隱居於00年0月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陳星旺等37人,尚未就陳隱居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181440分之2070之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之一即陳
朝厝,其就系爭土地原有應有部分為一八一四四0分之七二0
,其已於00年0月00日死亡,雖其之繼承人中,有人曾於110
年4月26日辦妥系爭土地上開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但其中經登記之公同共有人即陳何田妹、陳文雄(身分證
字號:Z000000000號)、陳雲仲,於登記後死亡,其等依序
之繼承人各為被告陳桂鳳等6人、被告黃春梅等5人、被告陳
智能等5人,均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陳通夫,其應
有部分為一八一四四0分之二一六,其已於000年0月00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陳加明等4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相關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
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戶役
政系統資料及查明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附卷詳核屬實,揆諸
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訴請上列繼承人,應就系爭土地各該
部分應有部分(或公同共有)之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應
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至第五項所示。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面積00
00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
地,其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各如附表一所示,而兩造間
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依法令不能分割之情事
,此亦有本院依職權所列印取得,並附於本院卷二之系爭土
地查詢資料一份在卷可參,復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因兩造
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是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於
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第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
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
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須先就原物分配
,於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則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而就原物分配時,如發見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
分配者,亦得以金錢補償之,並非定出於變賣之一途。」、
「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
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
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
公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如法院僅因應有部分所占比例不多或甚少之共
有人,依其應有部分無法分得足供建築用或其他使用之面積
,即將共有土地變價分割,是否適當,有無符合公平原則,
即值推求。」,亦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71號判例、98
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可知共有物之分割
方法,原則上須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始為變價分割,倘非共
有人之應有部分均小,致各共有人原物分配所得之面積均無
法有效利用,且應有部分較大之共有人亦均同意變價分割時
,原則上即應採取原物分割之方式,始為妥適,而不應逕行
採取變價分割。又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
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
條第4項亦有規定。再者,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法為
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法院為共有物分割時
,應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用、
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
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68年
台上字第3247號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108號判決意旨)。
經查:
1、系爭土地之地目為建,面積0000平方公尺,位於新竹市○○
路旁,其形狀略呈彎月型,北端形狀較為尖銳,中間彎曲部
分較為寬廣,南端則較鈍,其上有訴外人楊傳宗所有門牌新
竹市○○路000號二層加強磚造建物、楊進輝所有同路000號
二樓加強磚造、三樓鐵皮加蓋建物、陳瑞昌及陳瑞銘、陳瑞
曉、陳瑞澈共有之同路000及000號連棟加強磚造三樓建物、
原告陳金塗所有系爭000號三樓半加強磚造建物、訴外人曾
煥鎗所有同路000號三樓加強磚造建物、原告曾海進、曾海
洲所共有系爭000號二樓半加強磚造建物、訴外人蕭鴻連所
有同路000號二樓半加強磚造建物等八間建物坐落其上,其
餘為空地,而上開建物均尚堪使用,且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
及位置,依序為16、29、71、61、64、85、78、77平方公尺
,及如新竹地政107年1月30日複丈成果圖(下稱一月三十日
複丈成果圖)所示h、g、f、e、d、c、b、a,其中上開000
、000、000、000、000號房屋,經被告陳克明對其等之所有
權人以無權占用系爭土地為由,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已分據
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97、153、151號事件,判決該等房屋
所有權人應拆屋還地確定在案,就系爭000號房屋,經被告
陳克明對被告陳金塗主張無權占用而訴請拆屋還地,業經本
院106年度訴字第153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29
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事件,判決確定原告陳
金塗應拆屋還地,就上開000、000號房屋,經被告陳克明對
訴外人曾煥鎗、原告曾海進、曾海洲主張無權占用而訴請拆
屋還地,業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事件,判決曾煥鎗
、原告曾海進、曾海洲應拆屋還地,曾煥鎗、原告曾海進、
曾海洲不服該判決上訴後,於更審前本院該訴字事件辯論終
結時,尚在二審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於更審前該訴字事件
審理時,會同兩造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人員履勘現場,囑託
地政人員測量屬實,並有107年1月30日本院勘驗筆錄、新竹
市地政事務所檢送繪製之一月三十日複丈成果圖、新竹市稅
務局函文及檢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現場照片在卷(見
本院更審前之竹調卷二第178至217頁),暨上開拆屋還地事
件之網路列印判決、系爭土地之地籍圖,附於更審前本院該
事件卷內可稽,復為到場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堪信為實在
。
2、次查,本件於更審後,曾到場之兩造,已均一致表示希望採
行如主文第六項所示方案分割,且更審後未到庭之共有人,
其中被告陳實、陳榮良、陳芳男、蕭純、陳昭成、陳昭廷、
陳虹如、陳嘉林、陳嘉財、陳小萍、陳嘉億、陳嘉福、陳嘉
梅、陳嘉瑩、陳勝雄、陳美英、彭心怡、陳秉澤、陳峰霧、
陳蘭蕙、陳桂和、陳國棟、陳國樑、陳錦鈴等人,於更審前
之本院此一事件審理中,均曾到庭表示:希望採取如更審前
本院該事件判決主文第十項所示之方案(即本件判決主文第
六項所示之方案),此有更審前本院該訴字卷及本件卷宗資
料在卷可參。可見表示希望採行如本件主文第六項所示方案
分割之共有人,乃係持有系爭土地絕大多數應有部分之共有
人。且此一方案,原則上係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
,予以分配土地,不會有共有人因分得土地之面積與應有部
分不同,而需互相找補金錢之問題,另此一方案,其分割之
筆數亦較少,分割後各筆土地之面積,相對於更審前兩造所
另提出之其他分割方案,亦大部分均較大,更有利於土地之
利用及價值之提升,自屬較為適當、妥適及公平之分割方式
。
3、雖部分被告於更審前本院審理時,主張應採變價分割之方式
,惟查,因系爭土地面積高達0000平方公尺,已非面積狹小
之土地,採原物分割方式,其分割後之土地,並無過小而無
法使用之問題,且於更審前本院訴訟及本件訴訟中,曾到庭
而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合計較多之共有人,亦均主張採用
原物分配之方式,另依本件主文第六項所示之方式分割,其
分割後之各筆土地,亦無面積過小而不利於使用及經濟價值
之情形,是本件採取原物分割之方式,並無困難,自無逕行
採取變價分割方式之理,是部分被告於更審前在本院審理時
,主張應採取變價分割方式乙節,並不可採。
4、至在更審前於本院系爭訴訟事件中,雖原告及部分被告提出
其他之原物分割方案,惟本院認該等方案均非妥適及公平合
理之分割方案,理由均援用本院該更審前訴訟之判決理由所
載(見該判決第32至35頁之第2⑴、⑵、⑶點),是該等方案應
非可資採行之分割方案。
5、綜上所述,本院分割系爭土地,基於共有人間公平性原則之
考量,並兼顧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分割後土地之利用及經濟
價值之提升等情,揆諸上開之規定及說明,認以採行如主文
第六項所示之原物分割方式為適當,爰判決分割如主文第六
項所示。
㈣、末按,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固得由原告
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係僅供法院參
考,就分割方法並不生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況縱法院認原
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依法定方法分割,然依民法第
825條規定,分割後各共有人間就他共有人分得部分係互負
擔保責任,即該判決尚非片面命被告負義務;遑論各共有人
主張不同之分割方法,以致不能達成協議,無寧為其等伸張
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如僅因法院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
即命被告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不免失衡。從而,本件分割
結果,共有人既屬均蒙其利,茲斟酌全體共有人所受實際利
益,並參酌其於分割前應有部分之比例,命全體共有人依主
文第七項所示,即依附表五所示之比例,分擔訴訟費用。
㈤、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
證,經審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一: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及其分割前之應有部分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
├───┼──────────┼──────────┤
│001 │原共有人陳隱居之繼承│公同共有 │
│ │人陳星旺、陳星源、陳│2070/181440 │
│ │星財、楊承錫、楊幸女│ │
│ │、沈詡翔、沈柔珍、李│ │
│ │月、陳文泉、陳烱鎔、│ │
│ │陳美雲、陳碧珠(民國│ │
│ │00年生,身分證字號:Z│ │
│ │000000000號)、陳淑 │ │
│ │真、陳美玲、龔玉麗、│ │
│ │陳沛榕、陳沛穎、陳文│ │
│ │彬、陳莊榮、蔡周碧雲│ │
│ │蔡金海、蔡榮欽、蔡國│ │
│ │珍、蔡春綢、黃妤庭、│ │
│ │蔡家進、黃福財、黃錦│ │
│ │章、黃碧玉、黃美鳳、│ │
│ │邱啓鏜、邱燕玉、邱婉│ │
│ │玉、邱玉臻、邱璧璧、│ │
│ │邱輝紅、羅錦桂37人 │ │
├───┼──────────┼──────────┤
│002 │原共有人陳朝厝之繼承│公同共有 │
│ │人陳桂鳳、陳素娥、陳│720/181440 │
│ │素貞、陳瑛琺、陳葦丞│ │
│ │、陳玫馨、陳建霖、陳│ │
│ │宇宸、陳淑芬、陳淑貞│ │
│ │、黃春梅、陳瑞琪、陳│ │
│ │琪美、陳瓊玩、陳明方│ │
│ │、陳柏宇、陳琪瓏、陳│ │
│ │琇瓔、陳智能、陳政輝│ │
│ │、陳琇琼、陳琇玲、陳│ │
│ │彩月、劉慶興、陳梅雀│ │
│ │、陳嘉成、陳黎銘、陳│ │
│ │黎芠、陳黎金、陳嘉林│ │
│ │、陳嘉財、陳小萍、陳│ │
│ │嘉億、陳嘉福、陳嘉梅│ │
│ │、陳嘉瑩、陳勝雄、楊│ │
│ │陳美麗、陳素卿、陳美│ │
│ │英、郭淳頤律師即彭聖│ │
│ │強之遺產管理人、彭心│ │
│ │怡42人 │ │
├───┼──────────┼──────────┤
│003 │原共有人陳深卑之繼承│公同共有 │
│ │人陳峰霧、陳蘭蕙、陳│720/181440 │
│ │金貴三人 │ │
├───┼──────────┼──────────┤
│004 │陳昱臺 │ 16110/181440 │ ├───┼
──────────┼──────────┤
│005 │陳達雄 │972/181440 │
├───┼──────────┼──────────┤
│006 │陳成忠 │135/127008 │
├───┼──────────┼──────────┤
│007 │陳永源 │135/127008 │
├───┼──────────┼──────────┤
│008 │陳永和 │135/127008 │
├───┼──────────┼──────────┤
│009 │陳永昌 │135/127008 │
├───┼──────────┼──────────┤
│010 │陳永賢 │135/127008 │
├───┼──────────┼──────────┤
│011 │陳志勲 │1350/181440 │
├───┼──────────┼──────────┤
│012 │陳實 │435/181440 │
├───┼──────────┼──────────┤
│013 │陳成德 │1/192 │
├───┼──────────┼──────────┤
│014 │何玉蘭 │1/192 │
├───┼──────────┼──────────┤
│015 │周芋吟 │1/504 │
├───┼──────────┼──────────┤
│016 │原共有人陳通夫之繼承│公同共有 │
│ │人陳加明、陳正欣、陳│216/181440 │
│ │甄、陳莉4人 │ │
├───┼──────────┼──────────┤
│017 │陳芳男 │216/181440 │
├───┼──────────┼──────────┤
│018 │陳炯文 │216/181440 │
├───┼──────────┼──────────┤
│019 │陳敏雀 │240/181440 │
├───┼──────────┼──────────┤
│020 │陳湧源 │360/181440 │
├───┼──────────┼──────────┤
│021 │陳兆銘 │4050/181440 │
├───┼──────────┼──────────┤
│022 │林陳德美 │9549/181440 │
├───┼──────────┼──────────┤
│023 │陳國榮 │435/181440 │
├───┼──────────┼──────────┤
│024 │原共有人陳鴻儒之繼承│公同共有 │
│ │人陳世英、陳貴芳、陳│270/181440 │
│ │靜芳、陳世藩、陳世圖│ │
│ │、陳雪芳六人 │ │
├───┼──────────┼──────────┤
│025 │陳鴻志 │270/181440 │
├───┼──────────┼──────────┤
│026 │陳武尚 │270/181440 │
├───┼──────────┼──────────┤
│027 │陳文尚 │270/181440 │
├───┼──────────┼──────────┤
│028 │陳沂松 │714/181440 │
├───┼──────────┼──────────┤
│029 │李陳月珠 │408/181440 │
├───┼──────────┼──────────┤
│030 │陳棋欽 │162/30240 │
├───┼──────────┼──────────┤
│031 │蕭純 │435/725760 │
├───┼──────────┼──────────┤
│032 │陳昭成 │435/725760 │
├───┼──────────┼──────────┤
│033 │陳昭廷 │435/725760 │
├───┼──────────┼──────────┤
│034 │陳虹如 │435/725760 │
├───┼──────────┼──────────┤
│035 │彭泉盛 │8/5040 │
├───┼──────────┼──────────┤
│036 │陳誠一 │29/48384 │
├───┼──────────┼──────────┤
│037 │陳石凌 │29/48384 │
├───┼──────────┼──────────┤
│038 │陳貞莉 │29/48384 │
├───┼──────────┼──────────┤
│039 │陳正峯 │29/48384 │
├───┼──────────┼──────────┤
│040 │陳培勇 │1/1344 │
├───┼──────────┼──────────┤
│041 │陳中文 │1/1344 │
├───┼──────────┼──────────┤
│042 │陳燕陽 │243/181440 │
├───┼──────────┼──────────┤
│043 │陳延通 │243/181440 │
├───┼──────────┼──────────┤
│044 │陳燕輝 │243/181440 │
├───┼──────────┼──────────┤
│045 │陳克明 │85941/181440 │
├───┼──────────┼──────────┤
│046 │陳國棟 │255/181440 │
├───┼──────────┼──────────┤
│047 │陳錦鈴 │255/181440 │
├───┼──────────┼──────────┤
│048 │陳成隆 │1530/362880 │
├───┼──────────┼──────────┤
│049 │陳國樑 │255/181440 │
├───┼──────────┼──────────┤
│050 │陳瑞龍 │408/181440 │
├───┼──────────┼──────────┤
│051 │中華民國 │240/181440 │
├───┼──────────┼──────────┤
│052 │陳正昌(被繼承人陳碧│216/725760 │
│ │珠之繼承人) │ │
├───┼──────────┼──────────┤
│053 │陳琬玲(被繼承人陳碧│216/725760 │
│ │珠之繼承人) │ │
│ │ │ │
├───┼──────────┼──────────┤
│054 │陳琳沂(被繼承人陳碧│216/0000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 │ │
├───┼──────────┼──────────┤
│055 │陳滌鴻(被繼承人陳碧│216/0000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56 │陳琳琦(被繼承人陳碧│216/0000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57 │周芳瑜(被繼承人陳碧│216/0000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58 │周建宏(被繼承人陳碧│216/0000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59 │周宥綺(被繼承人陳碧│216/0000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60 │陳琳欣(被繼承人陳碧│216/0000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61 │陳哲陽 │4050/181440 │
├───┼──────────┼──────────┤
│062 │陳永煌 │972/181440 │
├───┼──────────┼──────────┤
│063 │陳秀堃 │330/181440 │
├───┼──────────┼──────────┤
│064 │陳鏡明 │330/181440 │
├───┼──────────┼──────────┤
│065 │陳麗華 │330/181440 │
├───┼──────────┼──────────┤
│066 │陳麗雲 │330/181440 │
├───┼──────────┼──────────┤
│067 │陳麗月 │330/181440 │
├───┼──────────┼──────────┤
│068 │陳麗珠 │330/181440 │
├───┼──────────┼──────────┤
│069 │陳忠和 │330/725760 │
├───┼──────────┼──────────┤
│070 │陳明芳 │330/725760 │
├───┼──────────┼──────────┤
│071 │陳逸芳 │330/725760 │
├───┼──────────┼──────────┤
│072 │陳小瑩 │330/725760 │
├───┼──────────┼──────────┤
│073 │陳碧玉 │435/725760 │
├───┼──────────┼──────────┤
│074 │陳碧玲 │1305/725760 │
├───┼──────────┼──────────┤
│075 │彭素玉 │1/5040 │
├───┼──────────┼──────────┤
│076 │彭瓊珠 │1/5040 │
├───┼──────────┼──────────┤
│077 │陳桂和 │4860/181440 │
├───┼──────────┼──────────┤
│078 │陳啓盛 │135/254016 │
├───┼──────────┼──────────┤
│079 │陳啓元 │135/254016 │
├───┼──────────┼──────────┤
│080 │陳淑琴 │6935/181440 │
├───┼──────────┼──────────┤
│081 │陳惠琴 │1165/181440 │
├───┼──────────┼──────────┤
│082 │陳意文 │825/0000000 │
├───┼──────────┼──────────┤
│083 │陳玉青 │825/0000000 │
├───┼──────────┼──────────┤
│084 │陳玉珊 │825/0000000 │
├───┼──────────┼──────────┤
│085 │陳瑞章 │825/0000000 │
├───┼──────────┼──────────┤
│086 │陳冠錡 │972/181440 │
├───┼──────────┼──────────┤
│087 │陳明昱(被繼承人陳楊│330/181440 │
│ │秀麗之繼承人) │ │
├───┼──────────┼──────────┤
│088 │陳近仁 │216/907200 │
├───┼──────────┼──────────┤
│089 │陳昭仁 │216/907200 │
├───┼──────────┼──────────┤
│090 │陳旭芬 │216/907200 │
├───┼──────────┼──────────┤
│091 │陳寬州 │216/907200 │
├───┼──────────┼──────────┤
│092 │陳澤雯 │1/4032 │
├───┼──────────┼──────────┤
│093 │陳秀熏 │1/4032 │
├───┼──────────┼──────────┤
│094 │陳琪薇即陳姿亦 │1/8064 │
├───┼──────────┼──────────┤
│095 │陳映瑾 │1/8064 │
├───┼──────────┼──────────┤
│096 │陳晟淳 │1/4032 │
├───┼──────────┼──────────┤
│097 │陳桂鋐 │243/181440 │
├───┼──────────┼──────────┤
│098 │陳育聰 │2/5040 │
├───┼──────────┼──────────┤
│099 │蔡育銘 │2/5040 │
├───┼──────────┼──────────┤
│100 │陳綉鳳 │2/5040 │
├───┼──────────┼──────────┤
│101 │陳玩雀 │2/5040 │
├───┼──────────┼──────────┤
│102 │陳小玩 │2/5040 │
├───┼──────────┼──────────┤
│103 │陳佩鈴 │2/5040 │
├───┼──────────┼──────────┤
│104 │陳明宗 │1/504 │
├───┼──────────┼──────────┤
│105 │溫彩穎 │216/907200 │
├───┼──────────┼──────────┤
│106 │陳文鑫 │795/181440 │
├───┼──────────┼──────────┤
│107 │陳上芬 │16110/181440 │
├───┼──────────┼──────────┤
│108 │陳金爐 │72/181440 │
├───┼──────────┼──────────┤
│109 │陳金城 │72/181440 │
├───┼──────────┼──────────┤
│110 │陳金德(00年出生) │72/181440 │
├───┼──────────┼──────────┤
│111 │陳金丁 │72/181440 │
├───┼──────────┼──────────┤
│112 │吳明珍(即陳秀美之繼
承人) │72/181440 │
├───┼──────────┼──────────┤
│113 │楊陳金嬌 │360/181440 │
├───┼──────────┼──────────┤
│114 │陳俞凱 │公同共有 │
├───┼──────────┤8/5040 │
│115 │陳俞亘 │ │
├───┼──────────┤ │
│116 │陳俞竹 │ │
├───┼──────────┤ │
│117 │陳俞鴻 │ │
├───┼──────────┤ │
│118 │李金萍 │ │
├───┼──────────┼──────────┤
│119 │楊敏 │135/381024 │
├───┼──────────┼──────────┤
│120 │陳啓裕 │135/381024 │
├───┼──────────┼──────────┤
│121 │陳啟澤 │135/381024 │
├───┼──────────┼──────────┤
│122 │曾海進 │1080/181440 │
├───┼──────────┼──────────┤
│123 │曾海洲 │1080/181440 │
├───┼──────────┼──────────┤
│124 │陳文林(即陳金塗之繼│1/252 │
│ │承人) │ │
├───┼──────────┼──────────┤
│125 │陳文鐘(即陳金塗之繼│1/252 │
│ │承人) │ │
├───┼──────────┼──────────┤
│126 │陳鴻錡(即陳金塗之繼│1/252 │
│ │承人) │ │
├───┼──────────┼──────────┤
│127 │陳鎮溪(已於訴訟中移│240/362880 │
│ │轉予劉淑娥) │ │
├───┼──────────┼──────────┤
│128 │陳鎮村(已於訴訟中移│240/362880 │
│ │轉予劉淑娥) │ │
├───┼──────────┼──────────┤
│129 │陳煥照(已於訴訟中移│180/181440 │
│ │轉予劉淑娥) │ │
└───┴──────────┴──────────┘
附表二:共同分得附圖所示C土地之共有人,其等應有部分之比
例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
├───┼──────────┼──────────┤
│001 │陳昱臺 │1611/4032 │
├───┼──────────┼──────────┤
│002 │陳兆銘 │ 405/4032 │
├───┼──────────┼──────────┤
│003 │陳哲陽 │ 405/4032 │
├───┼──────────┼──────────┤
│004 │陳上芬 │1611/4032 │
└───┴──────────┴──────────┘
附表三:共同分得附圖所示D土地之共有人,其等應有部分之比
例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
├───┼──────────┼──────────┤
│001 │陳正峯 │68/13200 │
├───┼──────────┼──────────┤
│002 │陳桂和 │3017/13200 │
├───┼──────────┼──────────┤
│003 │陳淑琴 │4305/13200 │
├───┼──────────┼──────────┤
│004 │陳惠琴 │724/13200 │
├───┼──────────┼──────────┤
│005 │陳文鑫 │494/13200 │
├───┼──────────┼──────────┤
│006 │陳國棟 │159/13200 │
├───┼──────────┼──────────┤
│007 │陳國樑 │159/13200 │
├───┼──────────┼──────────┤
│008 │陳錦鈴 │159/13200 │
├───┼──────────┼──────────┤
│009 │陳秀堃 │206/13200 │
├───┼──────────┼──────────┤
│010 │陳鏡明 │206/13200 │
├───┼──────────┼──────────┤
│011 │陳麗華 │206/13200 │
├───┼──────────┼──────────┤
│012 │陳麗雲 │206/13200 │
├───┼──────────┼──────────┤
│013 │陳麗月 │206/13200 │
├───┼──────────┼──────────┤
│014 │陳麗珠 │206/13200 │
├───┼──────────┼──────────┤
│015 │陳忠和 │52/13200 │
├───┼──────────┼──────────┤
│016 │陳明芳 │52/13200 │
├───┼──────────┼──────────┤
│017 │陳逸芳 │52/13200 │
├───┼──────────┼──────────┤
│018 │陳小瑩 │52/13200 │
├───┼──────────┼──────────┤
│019 │陳意文 │52/13200 │
├───┼──────────┼──────────┤
│020 │陳玉青 │52/13200 │
├───┼──────────┼──────────┤
│021 │陳玉珊 │52/13200 │
├───┼──────────┼──────────┤
│022 │陳瑞章 │52/13200 │
├───┼──────────┼──────────┤
│023 │陳明昱(被繼承人陳楊│206/13200 │
│ │秀麗之繼承人) │ │
├───┼──────────┼──────────┤
│024 │周芋吟 │224/13200 │
├───┼──────────┼──────────┤
│025 │原共有人陳通夫之繼承│公同共有 │
│ │人陳加明、陳正欣、陳│135/13200 │
│ │甄、陳莉4人 │ │
├───┼──────────┼──────────┤
│026 │陳芳男 │135/13200 │
├───┼──────────┼──────────┤
│027 │陳炯文 │135/13200 │
├───┼──────────┼──────────┤
│028 │陳正昌(被繼承人陳碧│34/132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29 │陳琬玲(被繼承人陳碧│34/132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30 │陳琳沂(被繼承人陳碧│85/132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31 │陳滌鴻(被繼承人陳碧│85/132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32 │陳琳琦(被繼承人陳碧│85/132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33 │周芳瑜(被繼承人陳碧│11/132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34 │周建宏(被繼承人陳碧│11/132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35 │周宥綺(被繼承人陳碧│11/132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36 │陳琳欣(被繼承人陳碧│85/132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37 │陳近仁 │28/13200 │
├───┼──────────┼──────────┤
│038 │陳昭仁 │28/13200 │
├───┼──────────┼──────────┤
│039 │陳實 │271/13200 │
├───┼──────────┼──────────┤
│040 │蕭純 │68/13200 │
├───┼──────────┼──────────┤
│041 │陳昭成 │68/13200 │
├───┼──────────┼──────────┤
│042 │陳昭廷 │68/13200 │
├───┼──────────┼──────────┤
│043 │陳虹如 │68/13200 │
├───┼──────────┼──────────┤
│044 │原共有人陳朝厝之繼承│公同共有 │
│ │人陳桂鳳、陳素娥、陳│447/13200 │
│ │素貞、陳瑛琺、陳葦丞 │ │ │、陳玫馨、陳建霖、陳│ │
│ │宇宸、陳淑芬、陳淑貞│ │
│ │、黃春梅、陳瑞琪、陳│ │
│ │琪美、陳瓊玩、陳明方│ │
│ │、陳柏宇、陳琪瓏、陳│ │
│ │琇瓔、陳智能、陳政輝│ │
│ │、陳琇琼、陳琇玲、陳│ │
│ │彩月、劉慶興、陳梅雀│ │
│ │、陳嘉成、陳黎銘、陳│ │
│ │黎芠、陳黎金、陳嘉林│ │
│ │、陳嘉財、陳小萍、陳│ │
│ │嘉億、陳嘉福、陳嘉梅│ │
│ │、陳嘉瑩、陳勝雄、楊│ │
│ │陳美麗、陳素卿、陳美│ │
│ │英、郭淳頤律師即彭聖│ │
│ │強之遺產管理人、彭心│ │
│ │怡42人 │ │
├───┼──────────┼──────────┤
│045 │原共有人陳深卑之繼承│公同共有 │
│ │人陳峰霧、陳蘭蕙、陳│447/13200 │
│ │金貴等三人 │ │
└───┴──────────┴──────────┘
附表四:共同分得附圖所示E土地之共有人,其等應有部分之比
例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
├───┼──────────┼───────────┤
│001 │原共有人陳隱居之繼承│公同共有 │
│ │人陳星旺、陳星源、陳│ 1285/21100 │ │ │星財、楊承錫、楊幸女│ │
│ │、沈詡翔、沈柔珍、李│ │
│ │月、陳文泉、陳烱鎔、│ │
│ │陳美雲、陳碧珠(民國│ │
│ │00年生,身分證字號:Z│ │
│ │000000000號)、陳淑 │ │
│ │真、陳美玲、龔玉麗、│ │
│ │陳沛榕、陳沛穎、陳文│ │
│ │彬、陳莊榮、蔡周碧雲│ │
│ │蔡金海、蔡榮欽、蔡國│ │
│ │珍、蔡春綢、黃妤庭、│ │
│ │蔡家進、黃福財、黃錦│ │
│ │章、黃碧玉、黃美鳳、│ │
│ │邱啓鏜、邱燕玉、邱婉│ │
│ │玉、邱玉臻、邱璧璧、│ │
│ │邱輝紅、羅錦桂37人 │ │
├───┼──────────┼───────────┤
│002 │陳達雄 │603/21100 │
├───┼──────────┼───────────┤
│003 │陳成忠 │120/21100 │
├───┼──────────┼───────────┤
│004 │陳永源 │120/21100 │
├───┼──────────┼───────────┤
│005 │陳永和 │120/21100 │
├───┼──────────┼───────────┤
│006 │陳永昌 │120/21100 │
├───┼──────────┼───────────┤
│007 │陳永賢 │120/21100 │
├───┼──────────┼───────────┤
│008 │陳志勳 │838/21100 │
├───┼──────────┼───────────┤
│009 │陳成德 │586/21100 │
├───┼──────────┼───────────┤
│010 │何玉蘭 │586/21100 │
├───┼──────────┼───────────┤
│011 │陳敏雀 │149/21100 │
├───┼──────────┼───────────┤
│012 │陳湧源 │223/21100 │
├───┼──────────┼───────────┤
│013 │林陳德美 │5926/21100 │
├───┼──────────┼───────────┤
│014 │陳國榮 │270/21100 │
├───┼──────────┼───────────┤
│015 │原共有人陳鴻儒之繼承│公同共有 │
│ │人陳世英、陳貴芳、陳│168/21100 │
│ │靜芳、陳世藩、陳世圖│ │
│ │、陳雪芳等六人 │ │
├───┼──────────┼───────────┤
│016 │陳鴻志 │168/21100 │
├───┼──────────┼───────────┤
│017 │陳武尚 │168/21100 │
├───┼──────────┼───────────┤
│018 │陳文尚 │168/21100 │
├───┼──────────┼───────────┤
│019 │陳沂松 │443/21100 │
├───┼──────────┼───────────┤
│020 │李陳月珠 │253/21100 │
├───┼──────────┼───────────┤
│021 │陳棋欽 │603/21100 │
├───┼──────────┼───────────┤
│022 │彭泉盛 │179/21100 │
├───┼──────────┼───────────┤
│023 │陳誠一 │67/21100 │
├───┼──────────┼───────────┤
│024 │陳石凌 │67/21100 │
├───┼──────────┼───────────┤
│025 │陳貞莉 │67/21100 │
├───┼──────────┼───────────┤
│026 │陳培勇 │84/21100 │
├───┼──────────┼───────────┤
│027 │陳中文 │84/21100 │
├───┼──────────┼───────────┤
│028 │陳燕陽 │151/21100 │
├───┼──────────┼───────────┤
│029 │陳延通 │151/21100 │
├───┼──────────┼───────────┤
│030 │陳燕輝 │151/21100 │
├───┼──────────┼───────────┤
│031 │陳成隆 │474/21100 │
├───┼──────────┼───────────┤
│032 │陳瑞龍 │253/21100 │
├───┼──────────┼───────────┤
│033 │中華民國 │149/21100 │
├───┼──────────┼───────────┤
│034 │陳永煌 │603/21100 │
├───┼──────────┼───────────┤
│035 │陳碧玉 │67/21100 │
├───┼──────────┼───────────┤
│036 │陳碧玲 │202/21100 │
├───┼──────────┼───────────┤
│037 │彭素玉 │22/21100 │
├───┼──────────┼───────────┤
│038 │彭瓊珠 │22/21100 │
├───┼──────────┼───────────┤
│039 │陳啓盛 │60/21100 │
├───┼──────────┼───────────┤
│040 │陳啓元 │60/21100 │
├───┼──────────┼───────────┤
│041 │陳冠錡 │603/21100 │
├───┼──────────┼───────────┤
│042 │陳旭芬 │27/21100 │
├───┼──────────┼───────────┤
│043 │陳寬州 │27/21100 │
├───┼──────────┼───────────┤
│044 │陳澤雯 │28/21100 │
├───┼──────────┼───────────┤
│045 │陳秀熏 │28/21100 │
├───┼──────────┼───────────┤
│046 │陳琪薇即陳姿亦 │14/21100 │
├───┼──────────┼───────────┤
│047 │陳映瑾 │14/21100 │
├───┼──────────┼───────────┤
│048 │陳晟淳 │28/21100 │
├───┼──────────┼───────────┤
│049 │陳桂鋐 │151/21100 │
├───┼──────────┼───────────┤
│050 │陳育聰 │45/21100 │
├───┼──────────┼───────────┤
│051 │蔡育銘 │45/21100 │
├───┼──────────┼───────────┤
│052 │陳綉鳳 │45/21100 │
├───┼──────────┼───────────┤
│053 │陳玩雀 │45/21100 │
├───┼──────────┼───────────┤
│054 │陳小玩 │45/21100 │
├───┼──────────┼───────────┤
│055 │陳佩鈴 │45/21100 │
├───┼──────────┼───────────┤
│056 │陳明宗 │223/21100 │
├───┼──────────┼───────────┤
│057 │溫彩穎 │27/21100 │
├───┼──────────┼───────────┤
│058 │陳金爐 │45/21100 │
├───┼──────────┼───────────┤
│059 │陳金城 │45/21100 │
├───┼──────────┼───────────┤
│060 │陳金德(00年出生) │45/21100 │
├───┼──────────┼───────────┤
│061 │陳金丁 │45/21100 │
├───┼──────────┼───────────┤
│062 │吳明珍 │45/21100 │
├───┼──────────┼───────────┤
│063 │楊陳金嬌 │223/21100 │
├───┼──────────┼───────────┤
│064 │陳俞凱 │ │
├───┼──────────┤ │
│065 │陳俞亘 │公同共有 │
├───┼──────────┤179/21100 │
│066 │陳俞竹 │ │
├───┼──────────┤ │
│067 │陳俞鴻 │ │
├───┼──────────┤ │
│068 │李金萍 │ │
├───┼──────────┼───────────┤
│069 │楊敏 │40/21100 │
├───┼──────────┼───────────┤
│070 │陳啓裕 │40/21100 │
├───┼──────────┼───────────┤
│071 │陳啟澤 │40/21100 │
├───┼──────────┼───────────┤
│072 │曾海進 │675/21100 │
├───┼──────────┼───────────┤
│073 │曾海洲 │675/21100 │
├───┼──────────┼───────────┤
│074 │陳文林(即陳金塗之繼│451/21100 │
│ │承人) │ │
├───┼──────────┼───────────┤
│075 │陳文鐘(即陳金塗之繼│451/21100 │
│ │承人) │ │
├───┼──────────┼───────────┤
│076 │陳鴻錡(即陳金塗之繼│451/21100 │
│ │承人) │ │
├───┼──────────┼───────────┤
│077 │陳鎮溪(已於訴訟中移│74/21100 │
│ │轉予劉淑娥) │ │
├───┼──────────┼───────────┤
│078 │陳鎮村(已於訴訟中移│74/21100 │
│ │轉予劉淑娥) │ │
├───┼──────────┼───────────┤
│079 │陳煥照(已於訴訟中移│112/21100 │
│ │轉予劉淑娥) │ │
└───┴──────────┴───────────┘
附表五: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001 │原共有人陳隱居之繼承│ 連帶負擔 │ │人陳星旺、陳星源、陳│2070/181440 │ │星財、楊承錫、楊幸女│ │
│ │、沈詡翔、沈柔珍、李│ │
│ │月、陳文泉、陳烱鎔、│ │
│ │陳美雲、陳碧珠(民國│ │
│ │00年生,身分證字號:Z│ │
│ │000000000號)、陳淑 │ │
│ │真、陳美玲、龔玉麗、│ │
│ │陳沛榕、陳沛穎、陳文│ │
│ │彬、陳莊榮、蔡周碧雲│ │
│ │蔡金海、蔡榮欽、蔡國│ │
│ │珍、蔡春綢、黃妤庭、│ │
│ │蔡家進、黃福財、黃錦│ │
│ │章、黃碧玉、黃美鳳、│ │
│ │邱啓鏜、邱燕玉、邱婉│ │
│ │玉、邱玉臻、邱璧璧、│ │
│ │邱輝紅、羅錦桂37人 │ │
├───┼──────────┼──────────┤
│002 │原共有人陳朝厝之繼承│連帶負擔 │
│ │人陳桂鳳、陳素娥、陳│720/181440 │
│ │素貞、陳瑛琺、陳葦丞│ │
│ │、陳玫馨、陳建霖、陳│ │
│ │宇宸、陳淑芬、陳淑貞│ │
│ │、黃春梅、陳瑞琪、陳│ │
│ │琪美、陳瓊玩、陳明方│ │
│ │、陳柏宇、陳琪瓏、陳│ │
│ │琇瓔、陳智能、陳政輝│ │
│ │、陳琇琼、陳琇玲、陳│ │
│ │彩月、劉慶興、陳梅雀│ │
│ │、陳嘉成、陳黎銘、陳│
│ │黎芠、陳黎金、陳嘉林│ │
│ │、陳嘉財、陳小萍、陳│ │
│ │嘉億、陳嘉福、陳嘉梅│ │
│ │、陳嘉瑩、陳勝雄、楊│ │
│ │陳美麗、陳素卿、陳美│ │
│ │英、郭淳頤律師即彭聖│ │
│ │強之遺產管理人、彭心│ │
│ │怡42人 │ │
├───┼──────────┼──────────┤
│003 │原共有人陳深卑之繼承│連帶負擔 │
│ │人陳峰霧、陳蘭蕙、陳│720/181440 │
│ │金貴等三人 │ │
├───┼──────────┼──────────┤
│004 │陳昱臺 │16110/181440
├───┼──────────┼──────────┤
│005 │陳達雄 │972/181440 │
├───┼──────────┼──────────┤
│006 │陳永烈 │135/127008 │
├───┼──────────┼──────────┤
│007 │陳永源 │135/127008 │
├───┼──────────┼──────────┤
│008 │陳永和 │135/127008 │
├───┼──────────┼──────────┤
│009 │陳永昌 │135/127008 │
├───┼──────────┼──────────┤
│010 │陳永賢 │135/127008 │
├───┼──────────┼──────────┤
│011 │陳志勳 │1350/181440 │
├───┼──────────┼──────────┤
│012 │陳實 │435/181440 │
├───┼──────────┼──────────┤
│013 │陳成德 │1/192 │
├───┼──────────┼──────────┤
│014 │何玉蘭 │1/192 │
├───┼──────────┼──────────┤
│015 │周芋吟 │1/504 │
├───┼──────────┼──────────┤
│016 │原共有人陳通夫之繼承│連帶負擔 │
│ │人陳加明、陳正欣、陳│216/181440 │
│ │甄、陳莉4人 │ │
├───┼──────────┼──────────┤
│017 │陳芳男 │216/181440 │
├───┼──────────┼──────────┤
│018 │陳炯文 │216/181440 │
├───┼──────────┼──────────┤
│019 │陳敏雀 │240/181440 │
├───┼──────────┼──────────┤
│020 │陳湧源 │360/181440 │
├───┼──────────┼──────────┤
│021 │陳兆銘 │4050/181440 │
├───┼──────────┼──────────┤
│022 │林陳德美 │9549/181440 │
├───┼──────────┼──────────┤
│023 │陳國榮 │435/181440 │
├───┼──────────┼──────────┤
│024 │原共有人陳鴻儒之繼承│連帶負擔 │
│ │人陳世英、陳貴芳、陳│270/181440 │
│ │靜芳、陳世藩、陳世圖│ │
│ │、陳雪芳等六人 │ │
├───┼──────────┼──────────┤
│025 │陳鴻志 │270/181440 │
├───┼──────────┼──────────┤
│026 │陳武尚 │270/181440 │
├───┼──────────┼──────────┤
│027 │陳文尚 │270/181440 │
├───┼──────────┼──────────┤
│028 │陳沂松 │714/181440 │
├───┼──────────┼──────────┤
│029 │李陳月珠 │408/181440 │
├───┼──────────┼──────────┤
│030 │陳棋欽 │162/30240 │
├───┼──────────┼──────────┤
│031 │蕭純 │435/725760 │
├───┼──────────┼──────────┤
│032 │陳昭成 │435/725760 │
├───┼──────────┼──────────┤
│033 │陳昭廷 │435/725760 │
├───┼──────────┼──────────┤
│034 │陳虹如 │435/725760 │
├───┼──────────┼──────────┤
│035 │彭泉盛 │8/5040 │
├───┼──────────┼──────────┤
│036 │陳誠一 │29/48384 │
├───┼──────────┼──────────┤
│037 │陳石凌 │29/48384 │
├───┼──────────┼──────────┤
│038 │陳貞莉 │29/48384 │
├───┼──────────┼──────────┤
│039 │陳正峯 │29/48384 │
├───┼──────────┼──────────┤
│040 │陳培勇 │1/1344 │
├───┼──────────┼──────────┤
│041 │陳中文 │1/1344 │
├───┼──────────┼──────────┤
│042 │陳燕陽 │243/181440 │
├───┼──────────┼──────────┤
│043 │陳延通 │243/181440 │
├───┼──────────┼──────────┤
│044 │陳燕輝 │243/181440 │
├───┼──────────┼──────────┤
│045 │陳克明 │85941/181440 │
├───┼──────────┼──────────┤
│046 │陳國棟 │255/181440 │
├───┼──────────┼──────────┤
│047 │陳錦鈴 │255/181440 │
├───┼──────────┼──────────┤
│048 │陳成隆 │1530/362880 │
├───┼──────────┼──────────┤
│049 │陳國樑 │255/181440 │
├───┼──────────┼──────────┤
│050 │陳瑞龍 │408/181440 │
├───┼──────────┼──────────┤
│051 │中華民國 │240/181440 │
├───┼──────────┼──────────┤
│052 │陳正昌(被繼承人陳碧│54/181440 │
│ │珠之繼承人) │ │
├───┼──────────┼──────────┤
│053 │陳琬玲(被繼承人陳碧│54/181440 │
│ │珠之繼承人) │ │
├───┼──────────┼──────────┤
│054 │陳琳沂(被繼承人陳碧│135/0000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55 │陳滌鴻(被繼承人陳碧│135/0000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56 │陳琳琦(被繼承人陳碧│135/0000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57 │周芳瑜(被繼承人陳碧│18/181440 │
│ │珠之繼承人) │ │
├───┼──────────┼──────────┤
│058 │周建宏(被繼承人陳碧│18/181440 │
│ │珠之繼承人) │ │
├───┼──────────┼──────────┤
│059 │周宥綺(被繼承人陳碧│18/181440 │
│ │珠之繼承人) │ │
├───┼──────────┼──────────┤
│060 │陳琳欣(被繼承人陳碧│135/0000000 │
│ │珠之繼承人) │ │
├───┼──────────┼──────────┤
│061 │陳哲陽 │4050/181440 │
├───┼──────────┼──────────┤
│062 │陳永煌 │972/181440 │
├───┼──────────┼──────────┤
│063 │陳秀堃 │330/181440 │
├───┼──────────┼──────────┤
│064 │陳鏡明 │330/181440 │
├───┼──────────┼──────────┤
│065 │陳麗華 │330/181440 │
├───┼──────────┼──────────┤
│066 │陳麗雲 │330/181440 │
├───┼──────────┼──────────┤
│067 │陳麗月 │330/181440 │
├───┼──────────┼──────────┤
│068 │陳麗珠 │330/181440 │
├───┼──────────┼──────────┤
│069 │陳忠和 │330/725760 │
├───┼──────────┼──────────┤
│070 │陳明芳 │330/725760 │
├───┼──────────┼──────────┤
│071 │陳逸芳 │330/725760 │
├───┼──────────┼──────────┤
│072 │陳小瑩 │330/725760 │
├───┼──────────┼──────────┤
│073 │陳碧玉 │435/725760 │
├───┼──────────┼──────────┤
│074 │陳碧玲 │1305/725760 │
├───┼──────────┼──────────┤
│075 │彭素玉 │1/5040 │
├───┼──────────┼──────────┤
│076 │彭瓊珠 │1/5040 │
├───┼──────────┼──────────┤
│077 │陳桂和 │4860/181440 │
├───┼──────────┼──────────┤
│078 │陳啓盛 │135/254016 │
├───┼──────────┼──────────┤
│079 │陳啓元 │135/254016 │
├───┼──────────┼──────────┤
│080 │陳淑琴 │6935/181440 │
├───┼──────────┼──────────┤
│081 │陳惠琴 │1165/181440 │
├───┼──────────┼──────────┤
│082 │陳意文 │825/0000000 │
├───┼──────────┼──────────┤
│083 │陳玉青 │825/0000000 │
├───┼──────────┼──────────┤
│084 │陳玉珊 │825/0000000 │
├───┼──────────┼──────────┤
│085 │陳瑞章 │825/0000000 │
├───┼──────────┼──────────┤
│086 │陳冠錡 │972/181440 │
├───┼──────────┼──────────┤
│087 │陳明昱(被繼承人陳楊│330/181440 │
│ │秀麗之繼承人) │ │
├───┼──────────┼──────────┤
│088 │陳近仁 │216/907200 │
├───┼──────────┼──────────┤
│089 │陳昭仁 │216/907200 │
├───┼──────────┼──────────┤
│090 │陳旭芬 │216/907200 │
├───┼──────────┼──────────┤
│091 │陳寬州 │216/907200 │
├───┼──────────┼──────────┤
│092 │陳澤雯 │1/4032 │
├───┼──────────┼──────────┤
│093 │陳秀熏 │1/4032 │
├───┼──────────┼──────────┤
│094 │陳琪薇即陳姿亦 │1/8064 │
├───┼──────────┼──────────┤
│095 │陳映瑾 │1/8064 │
├───┼──────────┼──────────┤
│096 │陳晟淳 │1/4032 │
├───┼──────────┼──────────┤
│097 │陳桂鋐 │243/181440 │
├───┼──────────┼──────────┤
│098 │陳育聰 │2/5040 │
├───┼──────────┼──────────┤
│099 │蔡育銘 │2/5040 │
├───┼──────────┼──────────┤
│100 │陳綉鳳 │2/5040 │
├───┼──────────┼──────────┤
│101 │陳玩雀 │2/5040 │
├───┼──────────┼──────────┤
│102 │陳小玩 │2/5040 │
├───┼──────────┼──────────┤
│103 │陳佩鈴 │2/5040 │
├───┼──────────┼──────────┤
│104 │陳明宗 │1/504 │
├───┼──────────┼──────────┤
│105 │溫彩穎 │216/907200 │
├───┼──────────┼──────────┤
│106 │陳文鑫 │795/181440 │
├───┼──────────┼──────────┤
│107 │陳上芬 │16110/181440 │
├───┼──────────┼──────────┤
│108 │陳金爐 │72/181440 │
├───┼──────────┼──────────┤
│109 │陳金城 │72/181440 │
├───┼──────────┼──────────┤
│110 │陳金德(00年出生) │72/181440 │
├───┼──────────┼──────────┤
│111 │陳金丁 │72/18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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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吳明珍(即陳秀美之繼 72/181440 │ │ │承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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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楊陳金嬌 │360/18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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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陳俞凱 │連帶負擔 │
├───┼──────────┤8/5040 │
│115 │陳俞亘 │ │
├───┼──────────┤ │
│116 │陳俞竹 │ │
├───┼──────────┤ │
│117 │陳俞鴻 │ │
├───┼──────────┤ │
│118 │李金萍 │ │
├───┼──────────┼──────────┤
│119 │楊敏 │135/381024 │
├───┼──────────┼──────────┤
│120 │陳啓裕 │135/381024 │
├───┼──────────┼──────────┤
│121 │陳啟澤 │135/381024 │
├───┼──────────┼──────────┤
│122 │曾海進 │1080/181440 │
├───┼──────────┼──────────┤
│123 │曾海洲 │1080/181440 │
├───┼──────────┼──────────┤
│124 │陳文林(即陳金塗之繼│720/181440 │
│ │承人) │ │
├───┼──────────┼──────────┤
│125 │陳文鐘(即陳金塗之繼│720/181440 │
│ │承人) │ │
├───┼──────────┼──────────┤
│126 │陳鴻錡(即陳金塗之繼│720/181440 │
│ │承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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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陳鎮溪 │240/36288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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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陳鎮村 │240/36288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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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陳煥照 │180/18144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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