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620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2052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永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依立法理由觀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應準用之。次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
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徵收執行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
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支付命令既確
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陳永珍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惟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關於強制執行法
部分規定,執行費應以計算到聲請執行前一日可得請求債務
人給付之總額(包含本金、利息、損害賠償、違約金及費用
)按總額千分之8計算,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
暨計算到聲請執行前一日即112年12月21日可得請求債務人
給付之本金、利息暨程序費用總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5
8,271元,應徵執行費為358,271元,扣除債權人已繳之604
元,應再補繳2,262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7日
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13年1月3日送達
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