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鈺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法院得將更
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
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1項、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1
4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提
出之更生方案,即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2,800元,
1 月為1 期,共72期,還款總金額921,600元,還款比例61.
37%(本金還款比例為82.44%)之內容,經本院於同年10月20
日依前開規定通知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債權人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書面表示不同意,經核算不同意之債權比例為13.84%,
其餘債權人則未為確答或逾函文所定期間而為確答,均視為
同意,是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
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而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尚屬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
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