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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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陳佳琪
相 對 人 劉陳月辛
關 係 人 劉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陳月辛於民國(下同)112年5
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相對人劉
陳月辛及關係人劉文哲對聲請人陳佳琪之所欠借款之清償,
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
記在案。其相對人劉陳月辛及關係人劉文哲於112年5月2日
向聲請人借用300,000元,嗣於112年5月8日向聲請人再借用
300,000元,雙方約定清償日為112年8月1日。詎相對人劉陳
月辛及關係人劉文哲屆期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
票載金額600,000元)、還款協議書、112年度新院民公依字
第00482號公證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1月8日新院玉民寶1
12司拍152字第00522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
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
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2年度司拍字第152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鎮 ○○段 0000 00 0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0 ○○段0000地號 ------------ ○○路000巷00號 住家用 、鋼筋混泥土造、2層 ㄧ層:46.75 二層:46.75 合計:93.5 1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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