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邱語婕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新臺幣一千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
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亦未按債權人人數提
出繕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1日通知聲請人
應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
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
聲請難謂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