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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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8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於本院家事第27法庭(
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號)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審理後,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辯論終結並
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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