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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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
原 告 施鄭月英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訴訟代理人 施祺容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鄭家勝之遺產管理人姓名
、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鄭家勝之遺產
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鄭淵龍所遺之遺產,然鄭淵龍繼承人其中
鄭家勝已於起訴前即民國107年6月8日死亡,鄭家勝繼承人
已於起訴前拋棄繼承,亦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750號
、1006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屬實。則鄭家勝之遺產屬無人承
認之財產,依照民法第1177條規定,自應選任遺產管理人,
且由遺產管理人應訴。原告未以鄭家勝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爰依前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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