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改定輔助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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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48號
抗 告 人 陳美靜 住新竹縣○○鎮○○路○段00巷0號8樓
陳秋錦
相 對 人 陳美倫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江明洋律師
相 對 人 陳運生
關 係 人 陳美玲 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之5
陳秋燕
陳秋燁
陳嘉禾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監理人陳詩文律師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又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
後,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
第16條、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參以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3
項立法理由謂:法院於程序進行中,認為當事人有適合之代
理人(其他法定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有程序能力人自己
已能保護其實體及程序利益,或程序監理人不適任,且有必
要時,自得隨時以裁定撤銷程序監理人之選任,或變更選任
更適當之程序監理人。
二、經查,本件原審111年度輔宣字第51號改定輔助人事件,選
任陳詩文律師為受輔助宣告人陳運生之程序監理人等情,有
上開案卷在卷可稽。經抗告人、相對人陳美倫及關係人陳秋
燕、陳秋燁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訊問時陳稱本件已無
需程序監理人調查,爰依上揭法文規定,爰撤銷陳詩文律師
作為本案程序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黃致毅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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