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法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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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新竹仁愛兒童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憲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新竹仁愛兒童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本裁
定附件「修正條文(新)」欄位第九條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修訂捐助
章程相關條文,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
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修正條文共
計1條,該條涉及董事任期並與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生牴
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
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件:聲請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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