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智晴
代 理 人 蔡采薇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9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2年9月
19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汽機車現值?
有無以汽機車設定擔保?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拍賣不足
額或預估不足額為多少?並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
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
報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九、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名下有財產,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
?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數額(若未實際支出,不
得列入)?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
證明(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聲請人母親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家族系統表。
十、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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