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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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楊雅貴
相 對 人 楊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
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
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多發生在應受監護宣告之
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生活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應受監護
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
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立法理由甚明。又法院受理家事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6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專屬相
對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相對人雖籍設新竹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然目前住在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之長
庚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桃園長庚護理之家等情,有家事聲請狀
、戶籍謄本、聲請監護宣告陳報及補正狀與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附設桃園長庚護理之家照護合約書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
卷第7至11頁、第19頁、第31至39頁),是相對人實際居所
地在桃園市龜山區,聲請人亦表示相對人住居地在桃園市龜
山區。依上開說明,本件將來調查、鑑定均以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較為便利,且應專屬相對人居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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