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76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曾智揚
代 理 人 楊仁欽律師
相 對 人 曾昭聖
關 係 人 黃若芯
曾駱真
曾宗興
曾筠淇
曾柔文
曾雯如
程序監理人 曾桂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曾桂釵律師為相對人乙○○之程序監理人。
聲請人及關係人己○○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分別各預納程序監理
人酬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
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㈢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
利益認有必要。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有
程序能力,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65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
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
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
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
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
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
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
)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法
院認有必要時,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
部或全部。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
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其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並選定其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姐即關
係人丁○○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為關係人戊○○、丙
○○及丁○○等人到庭表示同意,惟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配偶己○○
則到庭表明同意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但不同意由
聲請人擔任相對人監護人,因相對人一直以來均係與伊同住
,由伊照顧,應選任其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因罹阻塞性腦中風後失智,目前之精神狀態處
於無行為能力,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已達監護宣告標準等情,業經本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589號前案囑託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張
杰醫師就相對人精神狀況鑑定明確,並有該院民國112年11
月15日桃竹醫行字第1120004952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附於
前案卷可參,足見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於法尚無不合,惟本件聲請人及關係人己○○均有意願擔任
相對人之監護人,是何人適合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對相對
人之權益有重大影響,為確保其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及
聽審權,暨確保其最佳利益,確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
要。經本院審酌曾桂釵律師具備專業知識與實務工作經驗,
且願意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爰依法選任曾桂釵律師為相對
人之程序監理人。另,曾桂釵律師於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之
後,應分別與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己○○(即相對人配偶)
、甲○○(即相對人父親)、戊○○(即相對人母親)、李承澔
(即協力照顧者)等人會談,儘速瞭解相對人之心理狀態及
意願,且觀察本件聲請人及關係人等人與相對人之互動情形
,並因聲請人與關係人己○○究由何人適合擔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未能達成共識,是復應探究基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宜選
定何人擔任其監護人,及指定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為適當於113年4月30日前提出書面報告提供本院參考。
四、又本件各受會談人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且不得錄音錄
影,如有書狀或證物提出,自應以正本送達本院、繕本送達
對造及程序監理人,不可要求程序監理人私自收受。各會談
人於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後,如有必要應經由代理人或法院
與程序監理人聯繫,不可再與之聯繫,如有騷擾情事,程序
監理人自得將相關資料提供法院於本件審理時參酌,附此敘
明。
五、此外,為使程序順利進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5 項及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併諭知
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預估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由聲請
人及關係人己○○先分別各預納12,000元,待本案終結後,就
實際核准之報酬為多退少補,爰裁定如主文。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