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返還款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簡字第39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主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羽宏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
陸佰貳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
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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