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簡字第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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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616號
原 告 張庭雨
被 告 黃文杰即鑫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攬原告位於新竹市○區○○路0000巷000號5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屋頂、外牆等處防水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系爭工程於民國111年9月3日完工,被告並開
立估價單予原告,其上載明就系爭工程完工之日起提供5年
保固,原告已依約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12萬元予被
告。詎於系爭工程完工後不到1個月,系爭房屋室內牆壁、
天花板產生新滲漏水痕,且被告施作系爭工程時並未清洗外
牆表面,且屋頂防水工程表面膨脹,並有長草現象,顯見被
告施作系爭工程具有瑕疵,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修補瑕疵,
然被告未依約前來查看、處理,隨後推卸責任,最後被告表
示欲重新施作防水層,但施作後不再提供保固,故原告主張
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承攬報酬12萬元。原告爰依兩造間
承攬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12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期間係自111年8月22日起至同年9月5日
止,被告於工程開始施作前,有為系爭房屋之頂樓平台做淹
水測試,當時並無漏水情事發生,且於系爭工程完工後,原
告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表示系爭房屋有漏水情形,被告遂
委請水電師傅前往系爭房屋檢測漏水原因,檢測結果發現系
爭房屋漏水係因屋內供水管線生鏽、破損導致,可見系爭房
屋產生滲漏水痕並非外部滲漏所致,與被告所承攬施作頂樓
地面、外牆及室內油漆粉刷壁癌處理之系爭工程無關,故系
爭工程並無瑕疵。又系爭工程之施作範圍既僅在於系爭房屋
外部之屋頂及外牆防水,則該保固範圍亦僅限於因外部滲漏
所致之漏水,不及於系爭房屋內部之水管或地排產生之漏水
。況系爭房屋漏水可能係由於水管破損、給水接頭鬆脫、排
水管道設計不良等諸多原因,原告應就系爭工程具有瑕疵之
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置辯。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
,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承攬人不於前
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
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
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3條、第49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
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
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
目的。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是定作人如
主張承攬人應負承攬瑕疵擔保責任者,自應先由定作人就承
攬人工作具有瑕疵等情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被告已於111年9月3日完成系爭工程。而原告主張系爭
房屋室內牆壁、天花板仍有漏水,為系爭工程之瑕疵等語,
惟為被告否認,依前開說明,應先由原告就承攬人之工作具
有瑕疵負舉證責任,原告雖有提出數張照片證明系爭房屋有
室內牆壁、天花板具有漏水之情形,然系爭工程為屋頂、外
牆防水工程,而系爭房屋室內漏水之原因甚多,縱有漏水,
亦非即可認定為系爭工程之瑕疵所致,原告仍須舉證證明系
爭工程具有「瑕疵」並且導致系爭房屋室內漏水,而原告雖
又主張被告未為外牆清洗、防水工程表面膨脹及有長草現象
,惟觀兩造所簽立估價單中並未有「外牆清洗」該項目,自
難以此作為認定被告未為外牆清洗系爭工程即有瑕疵,至於
防水工程表面膨脹及有長草現象,亦不足以認定系爭工程有
瑕疵,因此原告迄今仍未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工
程具有「瑕疵」,是其主張解除契約即與法未合,自無從請
求被告返還工程款。又原告尚未舉證證明系爭工程具有「瑕
疵」,則被告請求鑑定系爭工程並無「瑕疵」,自無調查之
必要。
四、綜上所述,原告對被告主張解除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並依
兩造間承攬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
工程款12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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