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簡調字第70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調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曾淯伶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奕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係本於委任契約及侵權行為向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查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有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雖主張匯款地在本院轄區,則侵權行為
結果地在本院轄區,然原告之轉帳匯款行為並非被告之侵權
行為,亦即非構成被告侵權行為事實要件,故原告主張以其
轉帳匯款地之新竹市北區作為侵權行為結果地,應屬誤會。
另依原告所提之對話訊息及契約翻拍照片等資料,亦無從認
定兩造約定契約履行地係在本院轄區,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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