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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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姚瑞昌
盧娟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
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六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盧娟鳳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對被告姚瑞昌已取得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
825號、第4826號與112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
證明書在案,被告姚瑞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7,63
4元及如前開支付命令所示之利息,然屢經催討,均未獲受
償。被告姚瑞昌為逃避其清償債務之責任,竟於民國112年8
月2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
配偶贈與為原因,贈與被告盧娟鳳,並於112年9月6日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姚瑞昌贈與及移轉系爭不動產時,已
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且無其他有價值之財產足資清償對原
告所負之債務,被告間贈與及移轉系爭不動產之行為有害及
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
撤銷被告間贈與及移轉系爭不動產之行為,並請求被告盧娟
鳳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亦有
明文。經查,原告所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異動索引,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25號、第4826
號與112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
證(本院卷第17至55頁),並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
引查詢資料,新竹市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15日新地登字第1
120010663號函及所附之新竹市地籍異動索引、登記申請書
、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5至78、
85至169頁),堪認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有相當之
憑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足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
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
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
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有害債權,指債務人減少其
積極財產(如讓與所有權、設定他物權、免除債權等是),
或增加消極財產(如承擔債務),因而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
,削弱共同擔保,使債權受有損害而不能完全受清償而言。
查被告姚瑞昌積欠原告507,634元及如前開支付命令所示之
利息未清償,已如上述。觀諸被告姚瑞昌111年度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限閱卷第19至20頁),被
告姚瑞昌於111年度薪資所得僅74,78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
用後,衡情所剩無幾。另被告姚瑞昌固有汽車2輛,然分別
為84年、85年出廠,迄今已逾28年,堪信財產價值不高。綜
此足認被告姚瑞昌已無其他足供清償債務之財產存在。是被
告間於112年8月29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1
2年9月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已害及原告之債
權,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之,核屬有據。
原告併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聲請命受益人即被告盧娟鳳
塗銷系爭不動產於112年9月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
復原狀,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
被告間於112年8月29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
112年9月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及聲請命被告盧
娟鳳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縣市 段 地號 1 新竹市 唐高 421 695 358/20000 2 新竹市 成德 287-11 29.15 358/20000 3 新竹市 成德 287-36 2.99 358/20000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34 新竹市○○段000地號 新竹市○○路000號5樓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5層 5層:80.95 合計:80.95 陽台:8.31 1/2 雨遮:2.5 共用部分:1.唐高段2146建號(應有部分548/10000)面積436.46平方公尺 (含停車位編號20,應有部分115/10000)(突出物一層面 積:55.24平方公尺、突出物二層面積:55.24平方公尺) 2.唐高段2147建號(應有部分853/10000)面積113.16平方公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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