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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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吳欣蓉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季倉律師
被 告 張芸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0日與訴外人黃威憲結婚,
現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明知黃威憲為已婚之人,竟與黃威
憲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相約於111年12月21日一同前往高
雄出遊,於公眾場合有身穿同款羽絨外套、相互依偎、勾肩
搭背、摟腰、擁抱、親臉頰下緣等諸多親密行為,被告甚至
當眾替黃威憲拉外套拉鍊及整頓服裝儀容等,顯已逾越一般
男女交往之分際。被告前揭行為已嚴重影響原告之婚姻圓滿
生活,更致原告苦心經營之家庭面臨破碎之危難,令原告精
神及心理層面均承受極大之打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慰撫
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場所為之聲明
及陳述略謂:伊與黃威憲係偶然在酒吧喝酒認識的普通朋友
,黃威憲有心事會向伊訴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其與黃威憲於102年5月20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
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卷第107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黃威憲為已婚之人,竟與黃威憲有不正當
之男女關係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
審酌者厥為: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另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規定甚明。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事實,既
為被告所否認,即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㈡查原告固提出光碟1片(本院卷第19頁),主張被告與黃威憲
有不正當之男女往來關係云云。惟據被告抗辯:(問:錄影
檔案中的紅色外套男子為原告配偶黃威憲?紅色外套女子則
為被告?)我收到的光碟檔案打不開等語(本院卷第102頁
),被告並未承認其為原告所主張光碟影像中之人。原告就
此情節未提出其他證據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主張該光碟影
像中之人為被告一情,已難採憑。況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
知悉黃威憲係有配偶之人。準此,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基於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云云
,核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
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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