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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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徐振洋 住○○市○區○○路○段000號15樓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林佑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下
同)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訴外人鄭惠敏於105年6月8日結婚,育有長男徐○澤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次男徐○陽(民國000年0月00
日生),詎於000年00月間感情生變,訴外人鄭惠敏莫名
常與原告爭吵,嗣雙方於112年5月2日離婚。而原告與訴
外人鄭惠敏離婚後,近日獲悉訴外人鄭惠敏遭被告之配偶
即訴外人井淑芬主張侵害配偶權,向本院另案112年度訴
字第847號案件訴請損害賠償,原告始知悉訴外人鄭惠敏
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111年11月起,曾與當時同在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揚公司)任職之被告發生
婚外情,雙方曾發生性行為,並為如附表所示相互談論性
愛等訊息、鄭惠敏並傳送裸照予被告,原告始恍然大悟,
原告與訴外人鄭惠敏感情生變之原因,係因被告介入原告
與訴外人鄭惠敏之婚姻,導致訴外人鄭惠敏與原告離婚,
被告明知訴外人鄭惠敏係有配偶之人,卻仍與其交往、發
生性行為,並致原告家庭破碎,造成原告精神上莫大傷害
與痛苦,被告行為實已侵害原告配偶權至鉅,原告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
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額80萬元,自屬有據。
(二)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知悉訴外人鄭惠敏係有配偶之人,只有以Line為如附
表之聊天對話,鄭惠敏雖有傳送裸照給被告,但被告並未
與鄭惠敏發生性關係,及口交等情,資為抗辯。
(二)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於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
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乃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必要條件,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
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以有配偶之
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
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
為,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
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應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
害於他人之故意,且屬情節重大,茍配偶因此受精神上痛
苦,自得請求賠償,此不因刑案通姦除罪化而受影響。經
查,被告知悉訴外人鄭惠敏為有配偶之人,仍與鄭惠敏傳
送如附表所示談及性交與口交之訊息,顯逾一般男女往來
之分際,觀之鄭惠敏提及「我今天上班的時候一直在想我
們去H用過的姿勢」等語,及鄭惠敏於本院另案112年度訴
字第847號案件審理被告配偶井淑芬訴請損害賠償事件中
自承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至少1次,業據本院依原告聲請
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訛,衡之一般社會常情,如鄭惠敏未
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應無在遭被告配偶主張侵害配偶權訴
訟時反誣陷被告,致己遭判決應賠償被告配偶所受精神上
痛苦情事,應認鄭惠敏所述與實情相近,則被告上開所辯
並未與訴外人鄭惠敏發生性關係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
,要難採信。故被告確有不法侵害原告與其當時配偶鄭惠
敏間之婚姻生活信賴基礎,破壞干擾原告與其當時配偶於
婚姻關係中忠實義務及保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
福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並足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
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二)按法院對於非財產上損害之酌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
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
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
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
告高中畢業,擔任髮型設計師,與他人合夥經營髮廊,每
月收入在4萬至5萬元間,111年財產總額224萬餘元(詳本
院卷第23頁至第25頁),被告則在台揚公司任職,111年度
薪資及獎金所得843,343元,名下有房地及汽車,財產總
額323萬餘元(詳本院卷第27頁至第29頁),兼衡被告與鄭
惠敏傳送之訊息內容露骨期間至少半年以上,且發生至少
1次性行為,原告並因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行為與鄭惠敏
離異,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節不可謂不重,是以原告
主張其精神上受有莫大之痛苦等語,應可採信。從而,本
院綜觀上情,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5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
第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4日(本院卷第33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就原告勝訴部分,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
定,及被告之聲請為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併宣告得為
及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
編號 內容 頁數 1 鄭惠敏:我們雖然沒住一起沒一起生活,只有在公司車上還有偶爾跟同事一起出去還有每天傳賴打情罵俏,我還是做很多愛你很多只給你轉(按:應為「專」)屬的,我覺得這是愛你尊重你的。至(按:應為「自」)從跟你舌吻我沒在跟過老闆,至從吃你雞雞我幾乎沒幫他吃,至從在你身上搖搖我沒在他身上搖過。 112年度訴字第847號卷(下稱847號卷)第89頁 2 鄭惠敏:我好想你放進妹妹裡。 (傳洗澡自拍照) 847號卷第91頁 3 鄭惠敏:(傳送自拍照) 847號卷第93頁 4 鄭惠敏:(傳送2張洗澡時照片,其中一張有露點)我好想要寶貝的雞雞放在我身體裡,我想像今天一樣舔舔吸吸,然後在硬硬大大的插進去妹妹裡面,很溫暖。 847號卷第95頁 5 鄭惠敏:舌頭還可以控制耶。 甲○○:又不會動,哪有用。 鄭惠敏:你不能控制我舌頭啊。 甲○○:怎麼不行,只要我掏出來,你就會自動伸出舌頭了。 847號卷第97頁 6 鄭惠敏:你要看著我裸體。 甲○○:為什麼這樣尿尿,沒穿內衣? 847號卷第99頁 7 鄭惠敏:我今天上班的時候一直在想我們去H用過的姿勢。 847號卷第103頁 8 鄭惠敏:寶貝~我明天不要穿內衣內褲上班喔,我的影片你要看喔是我想跟你說的話…我的未來唯一不變的是一樣要有你,每個生日節日過年都要有你。 847號卷第105頁 9 鄭惠敏:先把照片放這邊欣賞,寶貝我太準了月經來了,那我想要吸出來,多希望在你不舒服的時候我在你身邊,在我不舒服的時候你也在,我們要找一天好好抱一下喔,給彼此正能量。 847號卷第107頁 10 鄭惠敏:我好想你喔,不知道為什麼今天特別想跟你一起睡,今天有你的照片可以看著睡覺好開心喔。 847號卷第109頁 11 鄭惠敏:(傳送裸體自摸照)止癢。 甲○○:又脫光幹嘛,自摸嗎? 鄭惠敏:要騷給你看啊。 847號卷第111頁 12 鄭惠敏:小佾佾我覺得你今天是全世界最帥的男人因為你給我1000元,哈哈哈哈,你不用擔心我,我很勇敢,我會保護自己。林寶貝,怎麼辦一回家就忘了那感覺了,撐不到5天啊。 847號卷第113頁 13 鄭惠敏:(傳送自拍照)終於自己在外面透透氣了,林寶寶寶寶,我想你幹我。 847號卷第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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