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7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9號
原 告 謝鳳櫻
謝鳳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
被 告 謝龍浩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蔡健新律師
被 告 謝秋燕
謝文銓
謝正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欄應增加「何曜任律師」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