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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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鄭姝妏
相 對 人 杰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育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所明定
。再按,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狀僅提出法院及相對人繕本各乙
份,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提出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勞動調
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該裁定已於11
3年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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