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非自願離職證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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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劉筱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珍心社會福利協會附設私立珍丞居家長照
機構間非自願離職證明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係屬非財產權之請
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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