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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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李苡嘉
訴訟代理人 姚智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日馬術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佰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得僅先暫繳上開裁判費之三分之一即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玖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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