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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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沈采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具體表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原
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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