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魏瑋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瑋德於民國112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15日止累計152,528元正未給付,其中146,941元為本
金;5,5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魏瑋德於民國112年02月18日向債
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
7年0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3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216,420元正未給付,其中20
3,666元為本金;12,66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魏瑋德於民國111
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
18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70,017元
正未給付,其中65,995元為本金;3,945元為利息;77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941元 魏瑋德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03666元 魏瑋德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5995元 魏瑋德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