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龔泰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龔泰瑋於108年11月26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
、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
臺幣289,727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
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
利息共新臺幣2,147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2年10月2
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289,727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
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
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
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
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發支
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727元 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