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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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張元賓即張農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大眾銀
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
5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元大銀行
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
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
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張農鴻向聲請人借款
二筆,其一信用貸款新臺幣2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0
1月03日起至101年01月03日,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
其一為現金卡貸款,所持之現金卡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
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倘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詎料債務人張農鴻於96年04月18日起
即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
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
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
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
金管會函及公司事項卡影本各1件。二、信用貸款申請書及
約定事項之約定影本各1件。三、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
之約定影本各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537元 張農鴻 自民國96年11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48378元 張農鴻 自民國96年04月16日起 至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48378元 張農鴻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537元 張農鴻 自民國96年11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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