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亞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零參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亞軒於民國112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26日止累計375,996元正未給付,其中357,616元為本
金;17,089元為利息;1,2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謝亞軒於民國112年03月17
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7日起至
民國119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604,009元正未給付,
其中574,997元為本金;27,71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謝亞軒於
民國111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
1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380
,361元正未給付,其中360,409元為本金;18,659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6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616元 謝亞軒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74997元 謝亞軒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60409元 謝亞軒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