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千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千嵐於民國112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26日止累計334,009元正未給付,其中315,727元為本
金;16,98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羅千嵐於民國112年06月21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1日起至
民國119年0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103,944元正未給付,
其中97,916元為本金;5,035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羅千嵐於民國
112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
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27,924
元正未給付,其中25,438元為本金;1,351元為利息;1,13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7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5727元 羅千嵐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7916元 羅千嵐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5438元 羅千嵐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