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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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薛智為
債 務 人 陳珮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
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
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
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
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
敘明。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
申辦勞工紓困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10年7月5日撥付勞
工紓困貸款1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
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5%】,並約定
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
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
借款約定書第一條),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
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
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
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
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
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
第七條)。另約定相對人對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後,即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
十八條第四款)。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
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
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
相對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相對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
之責。四、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1月5日(
證四),聲請人前已於113年1月5日寄發繳款催告書通知繳款
(證五),現催告期間已過,相對人仍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
,依上述契約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五、本案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釋明文
件:一、金管會函文。二、勞工紓困線上成立契約。三、勞
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四、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五、繳款
催告書暨回執。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3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90元 陳珮茹 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4日止 年息百分之1.845 001 新臺幣26990元 陳珮茹 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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