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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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宋英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114,070元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英永 於111年06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宋英永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114,070元
,而於112年11月30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
、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4,045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18,1
1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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