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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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來春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
不能再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訴訟。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自明。
故聲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
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陳來春已於民國11
1年12月15日死亡,此有陳來春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債務人陳來春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
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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