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威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新臺
幣陸萬伍仟參佰捌拾柒元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參拾玖元及新
臺幣參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9月
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7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7,5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0年4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4.7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5,387元及相關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
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7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
款74,03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7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9,55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2年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5.7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534元及相關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六、茲查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約定,
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七、為此,
謹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9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552元 陳威霖 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7 002 新臺幣65387元 陳威霖 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7 003 新臺幣74039元 陳威霖 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7 004 新臺幣39559元 陳威霖 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7 005 新臺幣45534元 陳威霖 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552元 陳威霖 暨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5387元 陳威霖 暨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74039元 陳威霖 暨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39559元 陳威霖 暨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45534元 陳威霖 暨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