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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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游幸君即簡士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證券聲請
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提出該證券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簡士
欽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繼承系統表及股票協議分配證明書正本(所提為
影本)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股票協議分配證明書
正本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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