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司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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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菲奇提安東尼歐即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完結台灣波利亞股
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20日
就任為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9年
度司司字第4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司字第123號、110年度司司字第32號、110年度司司
字第123號、111年度司司字第38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52號
、112年度司司字第45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准許展期至113年2月20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與恆煦電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給付服務費訴訟事件尚未了結,致清算
事務無法於上開期間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1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9年度司司字第123號、110年度司司字第32號、110年
度司司字第123號、111年度司司字第38號、111年度司司字
第152號、112年度司司字第45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45號清
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
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3年8月20日完結台灣波利
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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