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80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0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江怡嫻
送達代收人 劉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俊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
令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惟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2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
於同年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電子公文交換查詢清單附卷可
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