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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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14號
債 權 人 蔡詠淇即蔡澐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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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胡嘉雯律師(法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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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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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易晨所有存款及薪資債權,惟
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及桃園市。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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