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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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78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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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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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廖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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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據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於第三人翊辰企業社之薪資所得債權,然查債務人勞保投保
單位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已自翊辰企業社退保,不予執行。
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之承攬報酬所得債權部分,因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
北市五股區,認債務人之財產所在地在新北市五股區,揆諸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
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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