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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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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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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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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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周雲勤(受監護宣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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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雲村(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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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係在
第三人立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任職,衡諸前
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管
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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