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9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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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8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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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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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千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
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不知債務人財產內
容,故聲請本院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
業系統等單位調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是本件核屬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者,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債務人係設籍於雲林縣,應推定該戶籍址為其住所。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
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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