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借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29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明杏即陳志傑之繼承人、陳家豊(歿)
即陳志傑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對債務人陳家豊即陳志傑之繼承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之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7日持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96年度執字第7190號債權憑證正本具狀向本院請求對債
務人陳明杏即陳志傑之繼承人、陳家豊即陳志傑之繼承人為
強制執行,惟查其中債務人陳家豊即陳志傑之繼承人業已於
執行前之108年12月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時,前揭債務人陳家豊即陳志傑之繼承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
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家豊即陳志傑之繼承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該部分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