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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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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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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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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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
勞保資料,查有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第三人捷順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設於臺中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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