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借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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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4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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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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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國樑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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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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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又按換發債權憑證,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行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陳國樑、溫國華住所
分別係在桃園市、花蓮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桃園、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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