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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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9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市○○街00號
代 理 人 朱冠陵 住○○市○○○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太丸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號
兼法定代理 凌茂榮 住新竹縣○○鄉○○00○0號
債 務 人 凌茂榮 住新竹縣○○鄉○○00○0號
債 務 人 卓文靜 住新竹縣○○鎮○○路00號之5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清償借款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
,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中市南屯區,此有郵局帳戶開戶資
料附卷可參(債權人雖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遠雄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已回覆債務人離職,此部
分不再執行扣薪)。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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